政策法规
- 国内政策
- 省内政策
- 省外政策
- 行业政策
-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各协会:《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民航规〔2021〕16号9简称“暂行办法”)自2021年6月印发以来,在规范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促进通用航空自律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2021年首次评价实践和行业发展新趋势新要求,经充分征求不同评级代表企业、地区管理局及行业专家意见,我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系统修订,从无人机企业评价、定级指标标准、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调整和优化,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局2023年3月24日附件:民航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附件下载地址://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2304/t20230410_218016.html政策解读://www.zhonghongwang.com/show-189-271671-1.html
专栏 国内政策2024-05-11 -
各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电力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我局编制了《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现予印发实施。试行中,请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反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持续改进完善,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附件: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国家能源局2023年3月29日附件下载地址://zfxxgk.nea.gov.cn/2023-03/29/c_1310711299.htm政策解读://www.zhonghongwang.com/show-189-271197-1.html
专栏 国内政策2024-05-04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民航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欠薪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民航工程建设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民航局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行业监管职责,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承担对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部门管理职责。二、建设单位应切实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建立本项目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和对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机制,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并定期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开展自查。局属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相关合同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并统筹好工期进度与建设资金要素保障。三、总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等)作为根治欠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确保依法合规、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四、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总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审核及监督。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统筹监管局和质量监督机构等监管资源,全面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欠薪问题的监督管理,依职责严格查办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六、民航各监管局应主动对接各省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并在其指导下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在进行不停航施工项目监管时,应一并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民航质量监督机构在受民航行政机关委托开展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时,应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监督范畴。八、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加强对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局属单位建设项目根治欠薪工作的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指导局属单位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进度管控,并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九、民航局相关司局应依据自身职责,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项目审批、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工程监督、单位考核、信访举报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并加强对地区管理局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支持。十、建设、总包和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自查工作参照《民航专业工程和民航局直属单位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参建单位自查单》(见附件1)执行。民航行政机关及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参照《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业监管检查单》(见附件2)执行;民航行政机关对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工作参照《民航局直属单位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督导检查单》(见附件3)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民航局党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上述十条措施,加大力度持续做好各项民生工作,以“零容忍”态度对待欠薪问题,确保守住底线、杜绝相关风险,切实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大局。附件:1.民航专业工程和民航局直属单位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参建单位自查单2.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业监管检查单3.民航局直属单位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督导检查单中国民用航空局2023年4月12日附件下载地址://www.caac.gov.cn/XXGK/XXGK/TZTG/202304/t20230417_218221.html
专栏 国内政策2024-04-27 -
为方便公众了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状况,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司法部开发建设并上线运行了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为规范诚信信息公示工作,保障公示平台平稳运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项下“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的“通知公告”栏目查看。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fblsjgc@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律师工作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附件: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司法部2023年3月28日附件下载地址://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2303/t20230328_475247.html
专栏 国内政策2024-04-17
-
关于下发《吉林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吉市发改能源发〔202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自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政数局、市林业局、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吉软环境办〔2020〕45号)精神,根据云顶4118官网能源局印发的《云顶4118官网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吉能电力〔2021〕95号)文件要求,我委会同市供电公司研究制定了《吉林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并全面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现正式印发。 联系人及电话:国网吉林供电公司营销部 孙 莹,62402016;吉林市发改委能源协调处 邵 杰,62048323.吉林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吉软环境办〔2020〕45号)以及《云顶4118官网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吉能电力〔2021〕95号)文件精神,持续提升我市“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围绕用电报装时间、环节、成本、供电可靠性等方面,针对不同用户类型分类施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制定目标任务和提升举措,构建政企协同、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市“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满意用电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居民用户和160千瓦及以下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高压用户用电报装“三省”(省力、省时、省钱)服务,用电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获得电力”整体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 压减办电时间。巩固2020年底前落实的成果,低压、20千伏及以下高压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分别压减至5个、10个工作日以内;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报装业务各环节合计办理时间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力争压缩40%以上,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高压单电源用户、高压双电源用户的合计办理时间分别压减至6个、22个、32个工作日以内;居民用户、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从报装申请到装表接电的全过程办电时间分别压减至5个、25个工作日以内。2021年、2022年底前,将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进一步分别压减至20个、15个工作日以内。 优化办电环节。巩固2020年底前落实的成果,居民用户、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的用电报装压减至2个环节,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的用电报装压减至3个环节。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用电报装业务线上办理。 降低办电成本。2021年底前,实现城市地区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农村地区10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2022年底前,实现全市范围160千瓦及以下的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 提高供电可靠性。2022年底前,市区、城镇、农村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分别压减至5个、9个、15个小时以内。 三、重点任务 (一)创新服务模式,让办电更省时 1.超前对接用户用电需求。依托云顶4118官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时获取新报建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优化调整电网规划、项目安排和建设时序。在土地出让前的协同服务阶段,各供电中心、县公司(以下简称“各供电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依托工程审批系统在线提供供电条件、有无外线工程和挖掘城市道路位置等,各项条件纳入“一单五清”一次性告知单,并将相关条件提供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制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图的依据。各供电单位前移服务关口,指导用户合理确定内部用能方式、配变容量、选址布局,超前收集报装资料、编制供电方案,待手续齐备、用电需求基本确定后,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直接启动正式报装程序。(责任部门及单位: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网吉林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头负责) 2.压减供电方案答复时间。推动电网资源信息融合共享,探索应用移动作业终端,智能辅助编制供电方案。对10千伏客户单电源小容量用户,辅助生成供电方案,提高方案编制效率,实现供电方案现场答复。对实行“零投资”的低压用户,取消供电方案,直接启用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程序,具备直接装表条件的,现场直接完成装表接电。(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3.压减物资供应时间。推广典型设计和标准物料,深入优化业扩配套电网项目采购组织形式。对设计、施工采购严格执行年度框架招标,进一步优化物资供应方式,提高供应效率。基于“定额储备,按需领用,动态补库”的原则,10千伏及以下业扩配套电网项目物资,实行实物储备,满足库存物资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要求。(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4.压减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按照省能源局统一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制定出台电力营商环境支持政策,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绿地树木审批、占路许可、影响交通安全占道施工许可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提高办理效率,低压、10千伏及以下高压电力工程接入审批时限分别压减至5个、10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相关政策文件。将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报装业务各环节合计时间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压缩40%以上。对于符合条件的低压短距离电力接入工程,积极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责任部门及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国网吉林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头负责) 5.实行业务限时办理。常态开展业务全流程监测、预警、评价工作,强化业务环节时限的监控和督办。常态开展市、县两级明察暗访工作,加强营业窗口行风建设和服务管理专项督查,重点聚焦“体外循环”,未如实记录用电报装时间信息、后补流程或重走流程现象及“三指定”问题。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高压单电源用户、高压双电源用户的合计办理时间分别压减至6个、22个、32个工作日以内;将居民用户、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从报装申请到装表接电的全过程办电时间分别压减至5个、25个工作日以内。2021年、2022年底前,将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小微企业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进一步分别压减至20个、1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部门及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国网吉林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头负责) 6.创新服务方式。对大中型企业用户,建立由1名客户经理和发展、运检、基建等N名专业人员组成的服务团队,实行“一条龙”服务模式,实时响应用户预约需求。对小微企业客户,实行“项目经理+客户经理”负责制,现场直接启动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程序,实现网格化全过程跟进。(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二)注重用户体验,让服务更便捷 7.推行线上办电服务。推行“网上国网”APP等线上服务功能,为用户提供用电报装、查询、缴费等服务,实现“业务线上申请、信息线上流转、进度线上查询、服务线上评价”,线上办电率实现92%。积极探索供用电合同电子化,推广高压用户客户经理预约上门服务。持续优化电费账单查询、电子发票开具及在线客服功能,使用户操作更便捷,服务更贴心。(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8.精简优化办电流程和申请资料。立足服务便捷视角,最大限度精简合并与用户互动环节。取消低压用户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环节。减少办电申请资料,低压用户申请环节仅需用户主体证明和产权证明,高压用户需同时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对变更用电业务,存档的用户主体证明、产权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不需要重新提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增设或变相设置用电报装业务办理环节、前置条件,不得增加申请资料。有条件的单位可进一步压减用电报装环节和申请资料。(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9.推动政企信息融合共享。持续加强与地方政府对接,不断拓展政企数据共享应用范围,多方协同提升用户办电便捷性。2021年底前实现“房产+用电”联合过户、一次办理。主动接入云顶4118官网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云顶4118官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县级及以上政务大厅,实现用电报装业务“一网通办”。积极探索居民用户“刷脸办电”,企业用户“一证办电”。工程建设项目如涉及报装及验收等用电事项办理,应通过云顶4118官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市政服务专区进行申报和限时办理,提升审批效率,避免二次录入。(责任部门及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国网吉林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头负责) (三)优化投资模式,让办电更省钱 10.优化电网接入方式。全面开放电网资源,推广应用供电方案辅助编制,利用信息化手段自动生成最优方案,确保供电方案经济合理。对大中型企业用户,逐步延伸省级及以上各类园区电网投资界面至用户红线外。按照省能源局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电缆管沟管廊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减少客户外线土建投资。2021年底前,实现城市地区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农村地区10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客户用电报装“零投资”。2022年底前,实现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责任部门及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国网吉林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头负责) 11.引导用户工程标准化建设。加强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用户压减工程造价、降低后续运维成本。对10千伏及以下用户,提供典型设计图册和典型造价手册,推动受电工程建设标准化。对66千伏及以上用户,提供受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指导用户科学选择设备规格型号。对非永久性用电用户,探索提供电力设施租赁服务,降低一次性投资。(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12.严格落实规范收费项目。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有关要求,取消供电环节不同名目的各种不合规收费项目。严禁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保护定值整定计算费、带电作业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四)推动信息公开,让服务更透明 13.规范信息公开。通过营业厅、“网上国网”手机APP、95598网站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公开用电报装服务流程、办理环节及时限、申请资料等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调整。通过“网上国网”手机APP、移动作业终端,向用户提供其用电地址周边配电网可开放容量信息。将12398能源监管热线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同步、同对象公布到位,保障用户知情权。(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14.营造良好用电服务氛围。常态化开展用电报装政策宣传工作,综合运用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供电营业厅、“网上国网”APP等渠道,主动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主动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在办理用电报装业务过程中同步向用户进行宣传,做到办理“办理一户、宣传一户”让用户及时全面了解“获得电力”相关政策举措。开展服务人员业务培训,树立全员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理念。(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五)强化电网建设运维,让用电更可靠 15.强化停电计划管控。建立预安排停电统筹平衡机制,统筹本年度主配网检修、基建、技改、大修等项目需求,结合可预见的业扩新建、市政迁改等项目计划,最大化整合停电需求。建立停电计划梯级管控机制,将可靠性管理嵌入计划平衡流程,按照“年度统筹、月度平衡、周计划”原则,合理确定停电作业安排,开展集清理、排查、整治于一体的集中检修工作,将线路迁改、通道治理、隐患排查治理、缺陷消缺整治、技改大修等工作结合,整合人员、车辆、装备优势,采取集中会战,做到“一停多用”,禁止“一事一停”,有效落实停电计划安排审批、预警和管控。主动规避重复停电。将停电计划、故障停电、抢修进度和送电安排等信息及时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微信、短信、移动客户端等)渠道主动推送告知到用户。(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16.提升设备健康水平。将配网和农网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及滚动调整机制。加强配电网建设规范化管理理念,按照“标准统一、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管控有力”的工作要求,从抓好配电网规划和项目储备、标准化设计、配电网工程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下手,统筹安排,在配电网建设全过程中固化配电网建设改造标准化排工程项目和资金,提高配电网建设管理标准提升设备健康水平。强化配电网设备安装施工质量管控,各供电公司要强化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的过程痕迹化管理,完善施工质量管控与责任追溯机制,重点加强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全过程管控。(责任部门及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网吉林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头负责) 17.推进配网不停电作业。全面推广不停电检修作业,持续开展不停电专业人员技能强化培训及资质培训,加快配电网不停电作业全流程建设;不断完善不停电装备配置,提高特种车辆与不停电作业装备的配置水平;积极探索开展绝缘短杆作业法、配网电缆不停电作业项目,拓宽三、四类复杂作业项目作业覆盖范围,有效提升用户用电获得感。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大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违规用电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因违规施工导致的停电时间和次数。(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配合) 四、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为有效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市发改委牵头成立吉林市“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各职能单位、企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将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推进我市全年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相关工作,加强工作督促指导。供电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主动沟通、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我市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目标任务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内容,认真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明确“获得电力”工作牵头责任部门,制定工作落实方案,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国网吉林供电公司要从讲政治和谋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代优化营商环境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二)加快实施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牵头部门,认真梳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要求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逐项落实,进一步精简“获得电力”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环节,优化内部办理流程,规范提高审批效率和水平。国网吉林供电公司作为优化用电营商环境、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的责任主体,要对标先进水平,聚焦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不断完善相关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发改委建立重点任务台账,定期调度督促,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各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获得电力”工作牵头责任部门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上季度推进落实情况。 (四)加强宣传引导。国网吉林供电公司要充分利用企业门户网站、新闻媒体、营业大厅等方式,广泛宣传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进展及成效,让用户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工作动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
专栏 省内政策2024-05-11 -
关于印发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和人防改革发展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吉防办发〔2022〕59号各市(州)人防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梅河口市人防主管部门,各人防从业企业: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经济”“两确保一率先”要求,回应人防行业各主体对发展需要进一步放松有关限制管控关切,优化企业生态环境,打破垄断,降低制度标准交易成本,支持改革创新和地方经济发展,进一步增强信心,全面推进《省人防办关于促进吉林人防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地落实,聚集潜能,统筹疫情防控和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形势新变化、变化新起点上改革发展创新,勇于担当,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会议精神,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省人防办制定了《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和人防改革发展创新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栏 省内政策2024-05-04 -
关于印发《云顶4118官网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478号 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云顶4118官网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顶4118官网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 云顶4118官网财政厅2022年6月6日附件: 云顶4118官网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省政府《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要求,积极应对突发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影响,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强化政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门槛 。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二、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办法》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比例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达到或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省财政厅将协调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支持督促各预算单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履约能力 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免收中小企业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对确需依法收取保证金的,应明确收取标准、缴纳方式和退还时限等要求,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降低经营成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2022年5月前实施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或履约保证金进行核查清理,对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退还条件的应及时退还,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明确中小企业获得合同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确定首期预付款比例,并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 五、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推进全流程电子化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对于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加快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 六、加强项目执行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中小企业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各级预算单位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必须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统筹把握,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严格落实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按照六条措施要求,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显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政策执行要求,加强对采购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中好的经验办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专栏 省内政策2024-04-27 -
云顶4118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电子信息制造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吉政办发〔2023〕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电子信息制造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产业,也是我省培育工业经济新动能,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的重要力量。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塑造发展新优势,依托我省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基础,进一步抢抓国产化替代新机遇,紧盯智能应用场景新需求,促进电子信息制造业高端化、规模化、融合化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提升技术创新能力1.支持关键技术攻关。采取“揭榜挂帅”机制,解决光电领域急需的重大技术需求。集聚优质创新资源,组织实施核心光电子器件和高端芯片重大科技专项,加快攻克半导体激光雷达、面发射激光器、忆阻器等重要领域“卡脖子”技术;实施一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提升一批优势技术和产品研发能力,引领支撑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2.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实施云顶4118官网企业R&D投入引导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按其研发费用投入增量及存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支持。推动电子信息制造业领域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过现有专项资金额度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3.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依托云顶4118官网科技大市场,建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库,面向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征集一批技术成果转移目录,面向企业征集一批技术研发需求目录,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电子信息制造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对列入省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的企业(科研单位)合作研发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并实施转化,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4.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鼓励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加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的创新研发投入。对纳入《云顶4118官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和保险补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加强企业梯度培育5.鼓励企业壮大规模。对年产值(主营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在现有专项资金额度内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6.扶持企业做优做强。对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过现有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三、加快企业转型升级7.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对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给予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鼓励各地区加大对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8.实施贴息补助。自2023年起连续3年,对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实施转型升级类项目的当年新增银行贷款,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通过现有专项资金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9.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扶持“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建设、示范园区建设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建设。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四、加大投资融资支持10.强化社会资本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助力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制造产业重大项目落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重点企业引进与培育、产业园区及产业集群建设等领域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11.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加大电子信息制造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支持。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规定在贷款利息、专利评估、专利保险等费用上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厅、省财政厅)12.支持企业上市。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云顶4118官网的“腾飞类”企业,在沪、深、京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在境外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借壳”或“买壳”省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云顶4118官网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吉林证监局)五、建立人才留引机制13.支持柔性引才。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阶段性聘用的域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视同全职在吉工作,符合条件的相应层次人才在吉期间可享受“吉享卡”“吉健卡”服务项目。(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4.赋予园区、企业自主职称评审权。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区内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重点企业、龙头企业、重点产业项目组等可申请自行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5.加强人才培养。发挥高校现代产业学院及协作体作用,创新高校与重点企业协作育人机制。按照企业用人需求,采取企业委托等多种方式开展联合培养和实习实训,企业提供产业实习实训基地,由高校统筹使用现有资金对现代产业学院给予必要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16.创新招商引资模式。通过项目投资、资源共享、投资办厂、知识产权入股、建立研发中心等多种投资合作形式,与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合作。鼓励专业招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吉商回乡。发挥吉浙等对口合作优势,吸引浙江等地重大项目落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17.开展精准靶向招商。编制产业招商地图,明确重点招商企业名录,引进电子信息制造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及配套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财力状况自主出台招商引资政策,对新引进项目的投资方和引进方,可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奖励,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及各市、县级政府)七、强化保障措施18.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协同,建立跨部门联合支持电子信息制造业创新发展工作机制,定期针对产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协商;强化省市联动,建立上下协同的发展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和责任分工,细化具体工作措施,共同促进全省电子信息制造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19.成立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发展联盟。组织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咨询机构等相关单位成立云顶4118官网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发展联盟。整合产业资源,促进产业链与创新链双向融通。加强产业对接,创新合作模式,畅通供应链,培育产业生态,提升电子信息制造业整体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服务企业月”“企业家日”等活动契机,开展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服务工作。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大科研成果等宣传推广。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使命感和归属感,不断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激情,引导企业形成社会广泛关注、共同促进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顶4118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专栏 省内政策2024-04-21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统筹推进质量强省战略,全面提高质量总体水平,结合省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青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促进质量变革创新,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助力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青海提供坚强质量支撑。到2025年,全省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明显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升。坚持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穿全过程、全领域。注重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质量安全和经济效益相促进,走出一条体现青海高原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供给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4%以上,农畜产品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食品抽检问题处置率达到100%。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生活性服务业满足人民消费新需求能力显著增强。——质量基础设施更加现代高效。质量基础设施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制修订地方标准300项以上,制定团体标准100项以上,全省强制检定项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增加12项,建标覆盖率力争达90%以上。——品牌建设成效日益增强。大力实施“青字号”品牌培育行动,力争注册商标总量达到7万件,地理标志商标累计注册量达到45件以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累计注册量达到17件以上。——质量治理体系更趋完善。质量责任有效落实,政策引导、质量考核、技术法规、基础支撑体系基本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更加完善,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持续向好。到2035年,全省经济发展实现质量效益升级,产品、工程、服务质量达到全国中等水平,生态环境质量走在全国前列,创新支撑质量提升作用显著增强,更多青海品牌走向中高端市场。二、重点任务(一)突出区域定位,推动经济质量效益型发展1.着力打造区域质量发展新优势。统筹全省区域产业布局和质量发展现状,注重发挥区域中心城市的引领发展功能,全省各区域在产业链上下游对接、共性技术研发、市场开拓、质量提升等方面加强合作,形成谷地盆地优势互补、错位协同发展、促进区域支柱产业质量升级的新局面。河湟谷地以新材料、先进制造、科技研发、工业设计、金融服务、文化旅游等为重点,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柴达木盆地不断提升产业发展层次,促进盐湖、冶金等存量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集聚增量新兴产业,提升产业质量效益。泛共和盆地推动水、光、风、热能综合开发,发展特色农畜产品深度加工,力争打造成为国家重要的新能源产业基地和全省重要的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和强化质量发展比较优势。2.加快绿色低碳循环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制造,开展工业节能与绿色标准化行动,完善绿色供应链,推进绿色包装应用。做好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持续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林木废弃物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国家碳排放计量审查制度,推动全省重点排放单位落实碳计量要求,开展能源“双控”计量器具配备审查。加快绿色建材评价向绿色建材认证转换步伐,推进绿色建材认证推广应用。加快高原特色燃气锅炉科研试验平台建设,提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效能。3.提升优势产业质量引领水平。推动优势产业质量升级,加强产业链全面质量管理,着力提升关键环节、关键领域质量管控水平。巩固提升全国钾肥生产基地地位,统筹推进盐湖、油气、有色金属、可再生能源、生物资源等综合开发利用,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改造提升有色冶金、能源化工等传统产业,培育发展下游精深加工及高附加值产品,加快产业技术迭代和质量升级。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以先进标准助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和新兴产业高起点发展。创建国家级产城融合示范区,打造国家重要的锂电、光伏、生物医药、新材料、特色化工等产业集群。(二)立足“四地”建设,增强特色产业质量竞争力4.大力推动盐湖产业基地强质增效。在盐湖行业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行动,培育一批体现青海特色、代表先进水平的标准领跑企业。统筹协调盐湖企业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间的技术对接,开展具有产业特点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建立盐湖化工生产企业分类指标体系及评价模型,组织实施盐湖化工产品质量监测项目,累计完成1000批次以上的监测任务。组织实施产业专利导航项目,指导盐湖行业市场主体根据分析结果调整经营策略,实现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有效专利布局。5.促进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建设提质升级。开展光伏产业链工艺优化行动,组织质量提升关键技术攻关,推动企业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建立户外光伏组件最大功率计量标准装置测试系统、电池内阻测试仪标准装置等适合青海清洁能源计量体系建设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将光伏清洁能源产品持续列入全省重点产品质量监管目录和省级监督抽查,指导企业加强生产管理及质量控制。探索开展光热发电行业相关热交换器能效测试评价工作。推动国家光伏并网发电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建,取得对外开展检验检测的能力资质。6.助推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高质量建设。推进生态旅游与文化、林草、农牧、商贸、体育、医药等产业融合发展,创建国家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重点围绕生态旅游产品开发、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加强标准研制、量化评价指标、明确评价体系,建立游客满意度调查和第三方评价机制。推行绿色旅游企业和绿色旅游产品认证制度。按照特许经营管理模式,打造和拓展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体验、环境教育之旅等世界级生态旅游精品线路,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转换机制。开展全省公共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着力提升公共事业、公共交通、公共文化、生态环境等公共服务质量。7.推动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优质高效转型。推动全省牦牛、藏羊等特色农畜产品率先实施原产地追溯制度。制定牦牛、渔业标准体系,修订绿色农产品相关标准。围绕拉面、青绣、牦牛、藏羊、枸杞、冷水鱼等产业,大力开展认证服务,累计认证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1000个以上。累计认证有机监测草原面积1.5亿亩以上、建成高标准农田485万亩,建成千头牦牛标准化生产基地200个,千只藏羊标准化饲养场200个,草畜配套生态牧场200个,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有机农牧业基地8个。开展气候品质认证,借助国内外知名交易平台,提升“净土青海、天然农牧”生态品牌影响力。实现对牦牛肉、藏羊肉、枸杞、藜麦、青稞酒等青海特色资源产品执行绿色有机标准认定。(三)聚焦重点领域,优化质量供给和品质升级8.提高重点产品质量水平。对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实施有效监测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发布风险警示。鼓励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全过程质量控制。推动企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督促落实产品质量出厂检验、自主排查和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等制度。加大对涉及国计民生、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等重点产品质量监督力度,突出对生产许可和重点监管产品进行抽查。实施消费品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升级消费品质量标准,严格对缺陷消费品实施召回。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更好发挥数字技术在“三品”战略实施中的积极作用。9.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健全药品、疫苗全过程安全监管体系,形成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疫苗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提高药品智慧监管水平。推进建设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完善基层监测网络。持续开展药品安全领域专项整治。鼓励有实力的药品批发企业投资建设药品现代物流,引导药品市场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10.强化高原工程质量保障。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强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着力构建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质量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强化项目责任人质量责任。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相关政策。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行为基础数据采集,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追溯制度。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开展复杂条件下施工技术研究,突破一批制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工法专利和专有技术及产品,全面提升建筑业标准化水平。11.促进现代服务业品质升级。提高服务标准化水平,完善传统服务领域标准,加快新兴服务领域标准研究。加快银行、保险、法律等高端服务业发展,推进标准化服务试点示范。推进发展以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等为主的生产性服务业。鼓励物流企业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经营方式和服务质量,支持工业物流信息平台与货物配载中心建设,提升冷链物流服务质量。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构建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家政服务提质扩容,提升家政服务供给质量。提高供电、供气、供热、供水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推进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推广海关各项便利化改革,深化“单一窗口”在国际贸易链条中各环节的应用。优化通关流程,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效。12.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积极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规划,推动低碳城市、工业园区试点工作,降低碳排放强度,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建立上下游、左右岸、水陆统筹的水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推进水生态健康逐步恢复,着力推动水生态环境稳中向好,全力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坚持综合治理和重点突破,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深化固定源、移动源、面源治理,实施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完善大气环境综合管理体系,促进环境空气质量稳定改善。(四)加强变革创新,推动质量持续提升13.增强质量发展创新能力。聚焦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领域和突出短板,加大省内科技计划项目对质量攻关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关键系统、关键产品质量难点问题,破除产业质量提升瓶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组建产业基础研究机构,积极探索研究质量提升前沿技术。加强可靠性设计、试验与验证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采用先进成型方法和加工方法、在线检测控制装置、智能化生产和物流系统及检测设备。开展中藏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及提质增效,解决资源高值化开发利用等重大科技问题。认定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推进质量设计、试验检测、可靠性工程等先进质量技术的创新攻关及研发应用。14.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增强创新主体发展活力,提高质量效益。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量质双升”行动。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培育若干具有创新能力的“专精特新”企业,大力发展优质制造。加强产品前瞻性功能研发,扩大优质新型消费品供给,以创新供给引领消费需求。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实施质量可靠性提升计划,推进品质升级。推动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培育发展创新链与产业链对接的新型研发机构。15.提升自主知识产权发展能力。完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高质量创新激励政策,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重点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引领带动全省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提升。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政策,建立适合全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风险补偿和免责机制。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研究制定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目录,探索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多类型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支撑产业创新发展机制。加强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平台建设,鼓励向中小微企业转让、许可、作价入股专利技术。16.推动产业智能化改造升级。坚持把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作为提升制造业质量的技术基点,推动一批制造业关键技术取得新突破。强化先进制造技术支撑质量提升的作用,推广智能装备和信息技术在先进制造企业示范应用,提升重点产业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基础软件等共性关键技术、装备水平、质量管控水平。推进全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开展产品智能追溯、产品生命周期管理、供应链协同优化、设备资产健康管理等产业应用。培育发展工业互联网产业,面向绿色能源、钢铁制造、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发展工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应用与研发。创新发展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打造先进工业互联网验证试点平台,创新工业互联网服务,探索柔性化、规模化定制产品及解决方案。(五)夯实技术基础,提高质量设施协同服务效能17.完善计量测试服务体系。重点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计量应用需求,完善支撑民生贸易、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高端制造等领域的计量标准,提高全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覆盖率。充分发挥法定计量机构、行业计量机构和社会第三方机构等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加快最高计量标准建设步伐,支持计量检定机构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扩大计量标准建标范围,不断填补全省应用领域的量值传递空白。开展计量数据共享技术研究,推动计量产业链条数据的融合共享。针对青海高原复杂环境计量需求,开展高原计量检测技术研究,着力解决精准测量难题。推动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建设,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自主建立最高计量标准,不断推动形成全省层次分明、链条清晰计量基础设施网络。18.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围绕生态文明、应对气候变化、特色产业、基本公共服务、信息技术、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加快构建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同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以“青海制造”、特色农牧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为主要目标,制定地方标准。持续推动标准实施,逐步扩大标准化试点示范范围和领域。鼓励引导企业、行业协会通过自主声明,发布高质量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支持开展标准比对评价,强化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监督管理。分期分批分段开展青海省标准信息数据库建设,采集涵盖农业、林业、交通、环保、公共安全、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各类标准。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建立完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19.提高认证认可服务能力。加大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力度,持续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断提升建材、农机、电器等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企业开展自愿性认证,积极推行有机产品等高端品质认证。按照深化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监管,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广泛宣传推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助力打造绿色发展新高地。积极参与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促进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20.推进高原检测业科学发展。围绕全省制造业重点领域提质增效转型,大力支持专业化、新兴产业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和社会化服务。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新增食品相关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食品、家电、装饰材料检验检测项目。着眼于高原特色检测发展需要,加快建设高原纤维、高原能效、高原家电、农畜加工等具有高原特色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稳步推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促进相关领域测试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创新。加强技术机构资源的统筹规划,支持各技术机构结合全省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开展科技项目研究,提升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21.推动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建立健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要素协同服务流程与机制,探索构建“互联网+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新模式。依托行业优势力量,建设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试验验证、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推进服务业和新经济领域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在商贸、旅游、养老、教育、体育、家政等领域,创新服务质量测评方法。培育推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技术咨询服务业。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助推中小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全面加强质量提升。积极参与质量基础设施的合作共建,加快与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省份、地区共建共享质量基础设施,加快兰西城市群质量技术资源共享互补建设。(六)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质量和品牌发展能力22.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以质取胜生产经营战略,创新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加快质量管理成熟度跃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活动,支持企业提高质量在线监测、在线控制和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加强中小企业质量管理,开展质量安全培训、诊断和辅导活动。大力推广卓越绩效、精益生产、质量持续改进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方法。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开展质量创新、质量改进、质量竞赛等活动,提升全过程质量控制水平。持续开展质量状况统计分析评价,强化结果运用。加强质量文化建设,加强企业家和质量人才队伍建设与培养。23.开展品牌培育和建设。立足我省资源禀赋,大力实施“青字号”品牌培育行动,持续完善品牌培育、使用、保护、发展机制。加快培育盐湖化工、清洁能源、文化旅游业影响型和服务业成长型商标品牌,着力培育高原特色现代生态农牧业龙头带动型商标品牌。引导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深化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等能力建设,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探索品牌价值与经济效益转化路径,建立品牌价值评价标准体系,推动品牌价值评价和结果应用。支持企业加强品牌保护和维权,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和品牌仿冒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品牌建设环境。组织省内知名品牌企业开展国内或国外青海品牌商品推介活动,扩大“青洽会”“国际生态博览会”品牌影响力。24.加强质量诚信建设。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动态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综合运用“互联网+监管”系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持续优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功能,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确定企业差异化监管措施。健全产品和服务质量担保与争议处理机制,推行第三方质量争议仲裁,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分级,引导优质优价,促进精准监管。推行告知承诺事项信用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25.开展质量帮扶行动。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开展质量提升专项帮扶行动,逐步向新能源、新材料和现代服务业延伸。围绕农畜产品、清洁能源、生态旅游、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质量会商会诊和帮扶问诊活动。积极扶持产业特色鲜明、质量优势突出的组织和个人参与青海省质量奖评选,努力争创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围绕“提升质量、降本增效、品牌培育、安全环保”等质量热点难点,组织开展质量控制、质量改进、质量攻关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持续开展“青海省质量标杆”遴选活动,鼓励企业在行业中推广和应用先进的质量品牌管理方法,评选企业质量管理的典型经验进行推广。(七)优化监管效能,推动质量治理能力提升26.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抽查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抽查范围、抽查行业、抽查比例、抽查频次和被抽查概率,做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完善产品危害监测体系,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处置。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行为,推动跨行业跨区域监管执法合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网络平台销售商品质量监管,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的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监管机制,实行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整改效果评价。27.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强化营商环境评价,构建具有青海特色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建立营商环境通报制度。支持建设全国营商环境标杆城市。优化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的制度环境,在准入许可、要素获取、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转型。更好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作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和第三方评估制度。健全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有违公平竞争问题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定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情况督查和效果评价分析。28.加强消费环境建设。前移消费维权关口,建立经营者在线解决消费纠纷机制,构建权威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和行政执法体系。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警示,针对新型消费领域维权热点,提高消费者自我预防风险、依法维权能力。加强消费投诉信息分析,及时发布消费风险报告。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鼓励实施线下无理由退货,探索推行异地、异店退换货制度。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协作机制。持续完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媒体等多位一体的消费维权格局,优化维权流程,降低维权成本。推动消费者协会组织建设,夯实履职基础,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前引导、事中监督、事后维权工作。29.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创新质量治理模式,健全以法治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社会多元治理机制,强化基层治理、企业主责和行业自律。加强部门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证质量安全。发挥社会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推进行业质量自律。以质量需求为导向,推动全省高校质量提升相关课程建设,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持续开展质量知识进高校、进职业院校、进中小学校等活动。建立有奖举报质量违法行为制度,鼓励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调动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参与质量监督和质量维权。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引导媒体加大对质量失信、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质量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质量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强化部门协调、上下联动,整体有序推进质量强省战略实施。(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质量强省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本实施意见主要任务与《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同步推进,促进产业、财政、金融、科技、贸易、环境、人才等方面政策与质量政策协同,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逐项抓好落实。(三)强化督导考核。深化质量工作考核,建立健全督查考核、综合评价、结果运用等工作机制,将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质量工作考核,切实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推动质量工作水平整体提升。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中期评估、总结评估,提炼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确保既定任务全面高效完成。(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平台作用,加大对本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加强质量知识普及和先进典型选树,讲好质量故事、推介质量品牌、塑造质量形象,提高全社会的质量、诚信、责任意识,营造“人人关心质量、人人共享质量”的浓厚氛围。
专栏 省外政策2024-05-11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按照质量强国建设重要部署,统筹推进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全面提高本市质量总体水平,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深入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健全质量政策,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质量变革创新,加快构建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的质量供给体系,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着力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着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为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质量支撑。(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首都质量供给环境持续优化,质量供给体系全面提升,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升。质量促进科技创新、服务对外开放、增进民生福祉、支撑绿色低碳、助力区域协同的作用充分发挥,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单位GDP资源能源消耗不断下降,经济发展新动能和质量新优势显著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高精尖产业实现质量、能量、体量“三量提升”,制约产业发展的质量瓶颈不断突破,产业链供应链整体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95,建成一批质量卓越产业集群。——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高。质量供给和需求更加适配,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和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均高于98%,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高于99%,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高于96%,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明显提升。——品牌建设取得更大成效。品牌培育、发展、壮大的支撑体系更加健全,企业争创品牌、大众信赖品牌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形成一批质量卓越的产品品牌、服务品牌,打造一批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品牌、产业品牌。——质量基础设施更加现代高效。质量基础设施系统完整、运行高效,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实现更高水平协同发展,质量基础设施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支撑作用充分显现。——质量治理体系更加完善。质量政策法规更加健全,质量监管体系更趋完备,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更加有效,质量管理水平普遍提高,质量人才队伍持续壮大,人民群众质量素养不断增强,质量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到2035年,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全面建成,质量和品牌综合实力达到先进水平,质量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显著增强。二、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效益(一)培育科技创新竞争优势。以“三城一区”为主平台,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主阵地,积极争取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质检中心等,打造技术、质量、管理创新策源地。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等产业发展需求,实施一批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攻关项目,突破一批重大标志性质量技术和装备。推动产业计量测试服务、标准化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品牌咨询等新兴质量服务业态发展,协同推进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畅通质量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渠道。(二)强化“两区”建设质量支撑。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完善准入和监管重要领域、重点事项的竞争机制,建设标准统一、智慧便利、共享开放、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推动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全产业链开放。依托本市在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信息技术安全、数据隐私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等领域规则制定。深化中关村标准创新试点,打造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中关村标准”品牌。推动进出口企业加强合规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制度体系建设,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优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服务,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研判、预警、评议、应对等工作。(三)加强消费质量保障。服务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动消费提档升级,建成一批品牌集聚、供给丰富、功能完善的高品质生活体验型都市商圈,建设一批购物小镇、体验式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开展消费品牌矩阵培育行动,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定制中心,发展原创品牌概念店、定制店,构建品牌汇集、品质高端、品味独特的优质商品供给体系。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营造安全消费环境,加强售后服务保障。完善质量多元救济机制,鼓励企业投保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相关保险,落实质量保证金制度,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建设商品和服务质量示范区,健全商品和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打响“北京购物”品牌。(四)厚植绿色发展质量根基。紧紧围绕首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施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全面推行绿色设计、绿色制造、绿色建造,大力发展绿色供应链。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资源效率对标提升行动,实施一批绿色化数字化技术改造项目,加快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碳排放相关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展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建立完善建筑、供热、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能耗标准,打造能效领跑者。优化资源循环利用标准,推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建立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制度,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绿色商品,倡导使用绿色可循环包装物,建设绿色消费城市。(五)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联动。推进京津冀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区域市场一体化进程。推动京津冀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开展改造升级,促进质量联动提升。推进京津冀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积极培育辐射京津冀的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推动区域协同标准制定由交通、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向经济社会全域拓展。促进食品药品、工业品等领域质量监管联动,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推动区域内质量安全监管信息互通。三、构筑产业质量竞争优势(一)强化产业基础质量支撑。分行业实施产业基础质量提升工程,加强智能制造与装备等领域产业基础质量攻关,实现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推动通用型关键零部件质量创新,提升关键零部件和元器件可靠性、耐久性、先进性。推进材料质量提升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验证,提高关键基础材料质量稳定性、一致性、适用性水平。研发推广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先进工艺,提高生产制造敏捷度和精益性。支持通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工程化开发,实现工业质量分析与控制软件关键技术突破。加强标准研制、计量测试、合格评定等产业技术基础能力建设,加快产业基础高级化进程。(二)促进全产业链质量提升。推进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全面提升农业生产质量效益。实施“新智造100”工程,制定完善智能制造领域相关标准。加快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全完善服务型制造标准,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到2025年培育形成100家市级融合试点企业。(三)强化数字经济质量赋能。加快数字化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提升数字计量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提高关键环节、关键领域质量管控水平,打造新兴数字产业集群。积极争取国家数字经济领域标准化试点建设。积极探索创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加快推进平台经济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建设,加强对平台企业的智慧监管。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加强数字经济典型应用场景的准入政策、实施程序、安全管理等制度保障。(四)打造质量卓越产业集群。聚焦智能制造与装备、医药健康、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发展需求,加强先进技术应用、质量创新、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培育一批优势突出、产业链融通发展的产业集群。以争创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为抓手,以产业基地为依托,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创新技术研发,推广卓越质量管理实践,培育一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深化产业集群质量管理机制创新,鼓励头部企业、专业机构牵头开展研发设计、试验检测、可靠性验证、标准验证、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产业集群质量水平。专栏1 提升高精尖产业质量竞争力——实施标准领航计划。紧紧围绕支柱产业,支持企业和社会团体制定满足市场需求的先进标准,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实施产业链质量升级计划。在消费品、装备、原材料等领域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开展产品与行业质量状况调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提升方案,加大技术改造和创新力度。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行动,以质量创新促进服务场景再造、业务再造、管理再造,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实施知识产权高质量培育计划。重视高价值专利培育,促进企业国际市场规划与PCT专利布局协调发展。探索推动智能传感器、移动通信终端等关键领域专利联盟及专利池组建,建立产业领域内开放共享的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机制。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机制,培育一批综合能力强、品牌效应突出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四、推动产品质量提档升级(一)提高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坚持“守底线”“拉高线”同步推,“保安全”“提品质”一起抓,实行全链条监管。实施农药、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严查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和常规农药和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推进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建设一批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推行农产品网格化智慧监管,一体化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落实。大力推进绿色有机农业发展,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强化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二)加快药品创新发展。健全药品安全制度,完善药品安全相关标准。对标一流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药品技术评价体系,提升药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北京市疫苗检验中心,健全疫苗产业服务与监管体系,强化疫苗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快医疗器械技术创新,重点支持医用机器人、高端植入耗材等特色医疗器械发展,到2025年新增创新医疗器械品种30个。推动创新药发展,支持具有专利的新靶点、新机制、新结构、新技术等创新药研发,到2025年新增创新药物品种12个。培育一批高值耗材、高端医疗影像设备、体外诊断产品及试剂、生命科学检测仪等国产标杆产品。(三)培育消费精品。实施消费品质量提升行动,提高研发设计与生产质量,促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强产品前瞻性功能研发,扩大优质新型消费品供给。加快传统消费品迭代升级,推广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聚焦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在美妆、服饰定制等领域,培育一批新消费品牌企业,推出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消费品。加大老年产品的研发制造力度,支持老年产品关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创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生活服务需求。完善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严格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四)发展智能化高端化装备。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发,强化重大技术装备的复杂系统功能、性能及可靠性一体化设计,提升重大技术装备制造能力和质量水平。强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质量控制,大力发展优质制造。支持制造业企业由产品设备生产商向智能化产品与服务提供商转型,延伸拓展产业链高价值服务环节,发展个性化定制、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新模式。实施质量可靠性提升计划,加强可靠性设计、试验与验证技术开发应用,提升重点行业关键工艺过程质量控制水平。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落实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保障重大设备质量安全。专栏2 促进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药品器械。推进新型疫苗特别是多联多价疫苗研发及产业化,加快间充质干细胞、非病毒载体基因治疗产品等研制。加速研发治疗恶性肿瘤、心血管病等重大疾病的创新药,提升仿制药与原研药、专利药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推进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医疗机构制剂等的中药新药研发。鼓励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加速推进中药质量提升。发展以超导磁共振为代表的高端影像设备,推动磁共振成像、数字平板放射成像等系统升级换代。推动体外诊断产品及试剂升级换代。——消费品。鼓励开发自主设计的服装、服饰以及珠宝、化妆品、家居等时尚产品。支持移动智能终端、智能健身器械等新型产品研发应用,发展超高清显示、虚拟现实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扩大智能家居、智能网联汽车等中高端产品供给,打造世界创新数字消费产品首发地。加大“北京礼物”品牌推广力度,开发具有北京文化元素、体现北京科技创新能力的精品化、高端化、国际化旅游商品。研发生产日常辅助、康复辅具、保健器材等安全、便利、适用性强的老年产品,开发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智能健康养老服务产品。——装备产品。提高专用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精密减速器等关键零部件配套能力。促进农业智能传感与控制系统、检测与装配设备等自动化成套装备研发。提高科学仪器细分领域智能专用设备供给能力。提升核心部件制造水平。五、提升建设工程品质(一)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工程施工岗位责任制,明确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执业注册人员、技术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等岗位的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质量安全责任标识、质量安全手册、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强化运营维护能力。构建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辅助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构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程监管联动模式,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监管。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推行施工图告知承诺制,实行施工图质量跨部门联合抽查,构建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管理体系。(二)强化重大工程和城市更新质量保障。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全装修成品房质量管理,探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实施农房质量提升试点工程,推进绿色农宅、装配式农宅、低能耗农宅建设。推动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到2025年新建居住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力争全面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加强对外墙保温材料、水泥、电线电缆、钢筋等重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建材使用单位质量责任。深化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制定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标准,提升消防安全水平。(三)打造“北京建造”品牌。完善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提供质量优良、安全耐久、环境协调、社会认可的工程设计产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发挥建筑师对工程品质的管控作用。推进智能建造,加快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在工程设计、生产、施工与运维全生命周期集成应用,促进大型公共建筑实现数字化成果交付。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构建施工过程要素全面感知、互联互通和协同工作体系。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大绿色建筑施工技术应用,推广使用安全耐久、节能低碳、性能优良的绿色建材。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完善设计选型标准,推行部品部件驻厂监造,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5%。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打造工程技术服务品牌。专栏3 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制定质量管理标准化手册,明确企业和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强化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进场设备和材料、施工工序、项目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控,打造基于信息化技术、覆盖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严格质量追溯。明确工程项目及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质量责任,建立施工过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建立工程建设可追溯治理制度,推行作业留痕,重点抽查隐蔽工程施工影像资料。——实施样板示范。以现场示范操作、视频影像、实物展示等形式展示关键部位与工序的技术、施工要求,引导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质量标准和具体工艺。开展智慧工地试点示范工程,推动数字信息、智能设备等新兴技术在工程建造和管理中的集成化应用,打造一批智慧工地样板。六、提升“北京服务”品牌竞争力(一)提高生产服务质量水平。开展质量标杆企业创建,在现代金融、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领域培育一批技术领先、质量过硬的现代服务标杆企业。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质升级的精准性和可及性。开展科技服务优化升级行动,提升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服务专业化水平。推动商务服务高端化国际化发展,吸引高能级专业服务机构集聚,做强本土专业服务品牌。加快构建高效便利的流通网络,提升冷链物流服务质量,推动流通服务模式创新升级。加快发展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二)推动生活服务扩容提质。开展生活服务质量满意度提升行动,推动生活服务标准化、职业化发展。加快餐饮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发展综合性家政服务。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推动物业管理服务向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推进房屋租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打造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红色旅游等精品项目。开展体育消费质量提升行动,鼓励开发智慧“云健身”产品和服务,提升中国网球公开赛、北京马拉松等具有知识产权体育赛事的品牌影响力。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引导网约出租车、定制公交等个性化出行服务规范发展。促进网络购物新模式规范有序发展,鼓励超市、电商平台等零售业态多元化融合发展。(三)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一窗通办、网上办理、跨省通办,提高服务便利度。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推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提质扩容,促进国际教育提质增效。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推进公共文化场所数字化建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品质化、供给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智能化。加强“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推广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基本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达标活动和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规范发展托幼、托育服务,推动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公共配套设施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改造。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加强实验室检测网络建设,强化科技标准支撑和物资质量保障。提升应急管理标准化水平,针对公共服务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开展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专栏4 打造“北京服务”品牌——提升“北京服务”质量标准。推行优质服务承诺、认证、标识制度,推进“质量——标准——品牌”协同升级,培育一批金牌服务市场主体和现代服务企业。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加强“北京服务”评价监管。健全服务质量风险监测机制,完善监测、采信、分析、发布等功能,开展服务质量监测和结果通报。建立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加大服务质量随机抽查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打造“北京服务”品牌。在金融、信息、科技、商务等领域,培育一批高价值服务品牌。完善体育旅游、冰雪旅游等特色领域品牌孵化体系。立足各区资源禀赋,打造“东城文化”“西城金融”“海淀科技”“朝阳商务”等特色服务品牌,加快城市副中心、新首钢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临空经济区等重点区域建设。七、激发市场主体提质增效新动能(一)推进质量创新赋能。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质量技术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建设质量技术创新中心,推进先进质量技术研发应用。支持领军企业整合质量技术创新资源,通过组建质量技术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组织,协同开展技术标准创制、共性技术攻关。鼓励中小微企业深耕行业领域做精做专,提升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打造成为独树一帜的品质冠军。(二)推动质量管理增效。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以质取胜生产经营战略,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建立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管理数字化升级,建立和完善面向质量管理数字化的标准研制、计量测试、检验认证等公共服务,推广质量管理数字化解决方案和最佳实践。开展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经验交流,发挥标杆企业在质量提升行动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等活动,提升中小微企业质量水平。加强全员质量教育培训,健全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建设质量经理、质量工程师、质量技术能手队伍。深化首都质量提升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加大质量管理公益培训力度。(三)突出质量品牌引领。完善品牌培育发展机制,推进品牌示范建设。鼓励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推进产品设计、文化创意、技术创新与品牌建设融合发展,培育北京名企。支持北京老字号传承和创新发展,鼓励老字号企业在保护和传承传统工艺基础上,运用数字技术创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打造京味特色浓、文化底蕴深、服务质量优的商品和服务品牌。办好“中国品牌日”系列活动,加强北京品牌的宣传推广,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支持企业加强品牌保护和维权,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专栏5 实施质量管理数字化赋能——打造重点行业质量管理数字化关键场景。面向装备制造行业,通过搭建产品级、部件级数字仿真模型,提升产品设计质量水平。推进生产制造数字化管控,提升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水平。——增强企业质量管理数字化运行能力。完善企业评价和激励机制,提升员工主动创新积极性。引导企业开展必要的生产制造装备数字化改造,设计开发质量管理系统。支持企业运用机器视觉、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在线检测、计量等领域仪器仪表升级,促进生产制造装备与检验测试设备互联互通。八、构建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一)加强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实施质量基础设施能力提升行动,加大基础、前沿计量技术研究,推动量值传递溯源能力建设,加快计量量子化、数字化变革,研发先进检验检测技术与装备,提升高端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升级北京市标准化管理平台和“首都标准网”,提升标准信息化共建共享和大数据分析运用能力。围绕高精尖产业发展需求,积极争取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在京落地。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集约化运营、产业化发展,增强大型机构综合实力,提升中小型机构专业化能力,打造一批专精特新机构。(二)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行动,围绕科技创新、优质制造、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发展壮大计量、标准化、合格评定技术服务市场,推动计量、标准、合格评定等质量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协同服务、综合应用。实施质量基础设施拓展伙伴计划,鼓励社会各方资源协同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三)提高质量基础设施管理水平。探索建立智能计量器具实时监控、失准更换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新型监管模式。推动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和市场并重转变,持续优化地方标准供给,积极引导市场自主制定标准。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服务发展。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严格查处超范围检验检测、篡改检测数据、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开展质量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和综合评价,提高管理水平。专栏6 夯实质量基础设施——保持标准化领先优势。支持高精尖产业、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国内先进标准创制。聚焦高端装备制造、社会管理等特定领域,组织制定修订相适应的地方标准,打造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提升计量支撑保障能力。建设“产检学研用资”一体化协同创新计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面向产业开展全溯源链计量测试服务,提升全产业链计量测试服务能力和产品全寿命周期计量保障水平,到2025年,布局建设5家计量测试领域国家级中心(基地、实验室、专业站等)。——发挥检验检测认证作用。大力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开展机器人、物联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中高端产品和体育、金融、电商等服务领域认证。加强电子信息、智能物联、智能穿戴设备等领域的检测能力和实验室建设,提升涉民生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强化违禁物质、农药兽药残留等食品领域检测能力。九、推进质量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加强质量法治建设。严格执行质量基础设施等领域法律法规,健全完善质量领域地方性立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行为,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支持开展质量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有效执行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产品和服务质量担保与争议处理机制。加强质量法治宣传教育,普及质量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二)健全质量政策制度。推动质量强市、质量强业向纵深发展,打造质量强国建设标杆。加强质量统计监测,开展消费品质量合格率统计分析。完善质量激励机制,持续开展质量管理奖项评选活动,建立质量管理经验宣传推广长效机制。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分级,促进精准监管。鼓励企业实施质量承诺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质量创新的金融扶持力度。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在京高等学校加强质量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完善质量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制度和职称制度,培养质量专业技能型人才、科研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健全“北京大工匠”评选机制,选树“北京大工匠”。(三)优化质量监管效能。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严格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健全跨地区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推动实现生产流通、线上线下一体化抽查,强化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处置。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开展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加强召回技术支撑机构能力建设。探索建立重点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探索建立质量安全“沙盒监管”制度,为新产品新业态发展提供容错纠错空间。严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依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一级监测点,提升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应对水平。(四)构建质量社会共治格局。健全以法治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多元治理机制,强化基层治理、企业主责和行业自律。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动员各行业、各地区及广大企业全面加强质量管理。鼓励企业一线班组开展质量攻关、质量改进、质量提升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开展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推动行业质量诚信建设。引导新闻媒体做好质量宣传,聚焦质量问题加强舆论监督。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拓展监管触角和线索发现渠道。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通过消费调查、约谈点评和开展商品比较试验等形式,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引导。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质量文化建设,鼓励创作体现质量文化特色的影视和文学作品。以全国“质量月”等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宣传活动,加强质量主题宣传和知识普及,提升民众质量意识和素养。(五)积极参与质量国际合作。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加强与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有关国家及地区的质量对话与磋商,开展质量教育培训、文化交流、人才培养等合作。支持领军企业积极参与质量国际合作,扩大“北京智造”“北京建造”“北京服务”的影响力。积极参加和承办质量领域国际性会议。充分利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关村论坛等平台,举办质量、标准等领域的平行论坛、交流活动,加强质量交流合作。专栏7 推进质量监管现代化——精准实施“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共性全市统筹,个性行业分建”原则,构建科学精准的风险指标体系,形成通用共性风险指标体系和专业个性风险指标体系。合理设定风险评价结果分类,将评价结果与信用分级结果有机融合,制定差异化监管措施,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和力量。——积极推动智慧监管。推进监管、执法、信用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大数据监控、风险预警、线索核查、调查处置的监管闭环。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运用大数据筛查、自动巡检、智能预警、态势感知等手段和方式,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推动检察业务在线办理、信息自动上传、问题及时处置。十、组织保障(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对质量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质量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充分发挥北京市贯彻质量强国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全市质量发展规划制定、质量品牌发展、质量基础建设的谋划和组织。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整体有序推进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二)强化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区域定位和自身优势,采取务实举措,确保意见中提出的发展目标如期实现,主要指标和重点任务圆满完成。(三)深化考核评估。落实质量督查工作,形成有效的督促检查和整改落实机制。加强质量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实施评估机制,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专栏 省外政策2024-05-04 -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省厅起草了《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5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省厅房管处。传真:0591-87616103,电子邮箱:595847042@qq.com。附件: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3年4月7日附件下载地址://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fdcschgjj/202304/t20230411_6147403.htm政策解读://www.zhonghongwang.com/show-190-271188-1.html
专栏 省外政策2024-04-27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2023年4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数字政府建设等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巩固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努力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便利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擦亮江西营商环境品牌,争创全国政务服务满意度一等省份,现制定如下措施。一、深入推进权责清单管理。全面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严格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强化按需精准放权,除依法不能下放的事项外,由市、县、乡三级政府根据企业和群众需求、结合区域功能、产业布局、审批条件等提出用权要求,相关省直部门做好论证研判、动态调整,按程序依法放权。推动国家级开发区赋权事项承接落实到位,全面实现“园区事园区办”。强化乡镇赋权承接保障,创建一批基层审批服务执法示范点。持续开展行政审批提速增效“四减一优化”专项行动。巩固拓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专项治理成果,启动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立法调研,完善中介服务网上选取、公示、签约、履约、评价、监管全过程一体化服务功能,全面强化“一网选中介”。2023年底前,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编制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逐项编制和制定全省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及办事指南;研究制定《江西省行政备案事项管理办法》;开展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系统升级改造。(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二、全面铺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将尚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市、县(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全部纳入改革范畴,鼓励省级开发区积极开展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监管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推动审管高效衔接。2023年底前,市、县(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实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全覆盖,并逐步在全省推开审管联动工作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三、进一步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健全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和协同方式,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效能。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实施差异化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公示信息抽查容错机制等包容审慎的信用监管机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健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和“首违不罚”制度,探索触发式监管、“沙盒监管”,实行“企业安静日”全覆盖。加强部门执法监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强化监管数据处理运用,推进非现场监管资源整合。2023年底前,通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对全省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比例达100%;省级层面非现场监管资源对接率和监管数据共享率分别达50%以上、70%以上,省直相关部门监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率达70%以上。(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四、坚决打通政务数据共享大动脉。加强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围绕供需对接、用数据质量、人才培养、应用创新、数据安全五个方面开展专项行动。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一人一档”“一企一档”主题数据库,推动数据资源“按需归集、应归尽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共建网上平台,打破数据共享系统壁垒,强化供需对接和数据回流,推动政务数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互认共享。坚持应用牵引,通过举办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观摩会等形式,推进一批优秀数据共享应用落地,探索开展掌上用数、阅数、审数等应用创新。建立首席数据官和数据专员制度,提高数据治理和数据运营能力。2023年底前,建立全省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各地各部门平台目录挂载率、数据更新及时率、供需对接清单总体完成率三项指标均达90%以上,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初步形成。(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五、做强做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优化升级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枢纽功能,推动省直相关部门按照“一部门一系统”原则整合各类政务服务系统,并统一接入“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推进政务驿站建设,在线直接订阅获取业务数据,逐步消除“二次录入”现象。推进部门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免证办理”“无感通办”。开展市、县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调查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优。2023年底前,市、县两级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95%以上,电子证照签发率达85%以上、用证率达60%以上,纳税企业电子印章使用率达60%以上。(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六、持续推动“赣服通”优化升级。积极推动“赣服通”迭代升级,完善优化“赣服通”微信小程序功能,实现部门移动端与“赣服通”互通互用。做深做实免证办理、不见面审批、“一件事一次办”、数字乡村、人才就业等服务功能,推广政务服务地图、“一码办事”、智能化“秒批”、远程审批等应用模式。推进“赣通码”与电子社保卡融合使用,共同拓展在交通出行、健康医疗、文化旅游、教育、社会治理等领域的深度应用,鼓励各地按照统一技术规范开发“赣通码”应用能力,实现“一码通办、一码通行、一码服务、一码管理”。推进“赣服通”与周边省份掌上平台构建跨省APP联盟。2023年底前,“赣服通”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查询办理率达80%以上。(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七、着力完善“前店后厂”政务服务模式。进一步延伸“赣政通”与“赣服通”的联通构架,打造集PC端、手机端、窗口端、电话端等全口径受理,“赣政通”统一办理的“前店后厂”模式。完善“赣政通”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组织架构。引导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全面接入使用“赣政通”,推进更多非涉密政府业务系统与“赣政通”对接,推动各地开展特色分厅建设,基于“领导工作台”、即时通信等功能,打造一批特色场景应用。发布全省首批“机关内部服务事项目录”,梳理“最多跑一次”机关内部服务事项,依托“赣政通”完善“最多跑一次”协同办事平台,推进机关内部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集成办”。2023年底前,各设区市机关内部服务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的比例达50%以上。(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八、有效增强惠企服务能力。完善全省“线上一网、线下一窗”惠企政策简便快捷兑现服务流程,优化企业精准“画像”、智能匹配推送、快速直达兑现等功能。拓展提升“惠企通”应用能力,打造智慧园区服务专区,整合园区法律、金融、人才等资源,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法律咨询、市场中介、园区招商、企业帮办代办等服务,不断丰富涉企领域应用场景。健全财政预算一体化平台和“惠企通”数据校验及对账机制,推进财政奖补类惠企资金直达快享。推动新设立企业数据与“惠企通”同步更新,加快推进税务、人社等部门系统将惠企数据归集至“惠企通”,强化各地惠企政策兑现数据整合。2023年底前,省、市、县三级符合要求的惠企政策全部上线“惠企通”,通过“惠企通”兑现惠企政策的企业覆盖率达80%以上。(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九、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异地通办”。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和“异地通办”改革,鼓励各地各部门在完成国家部署和省级层面梳理的“一件事一次办”“跨省通办”“省内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任务基础上,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实现企业和个人高频事、身边事、关键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集成协同办理。2023年底前,在省、市、县三级完成国家和省级层面部署的22项“一件事”基础上,鼓励各地各部门拓展一批可在全省复制推广的特色“一件事”;国家和省级层面部署的“跨省通办”“省内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现“异地通办”,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市内通办”。(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十、积极构建现代化“政务服务综合体”。推进服务端口前移,加快实现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在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大厅均可受理,优化“市县同权”改革模式。按照“优功能、美环境、强品质”的原则,开展全省政务服务示范大厅创建活动,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向智慧型、标准化、多功能型“政务服务综合体”提标升级。深化“N+1”通用综合窗口受理模式,规范实行“承诺制+容缺后补”办理方式,持续增强“小赣事”帮代办服务功效。优化窗口人员配置,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配备与管理。推进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升级改造。完善提升24小时自助服务功能,依托金融、邮政、通信等网点和自助终端部署更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打造多点通办的“自助服务圈”“15分钟内便民服务圈”。2023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通用综合窗口全覆盖。(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十一、大力提升12345热线服务质效。创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功能,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一号响应”的效率。推进政务服务热线省、市联动,深化与110报警服务台的高效对接,优化省级营商环境投诉接听专线和“人才江西”热线处理流程。加快与信访、非公企业维权、媒体等投诉平台对接互动,强化政务服务诉求全量汇聚、统一转办、及时反馈和分析研判,针对不同平台的同一诉求,做到热线只需转办一次、部门只需反馈一次、系统只需回访一次,提升12345热线诉求数据管理和开发应用能力,为政府决策提供有效支撑。建立12345热线年度工作情况发布制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探索建立“12345+”治理模式,逐步形成高效协同办理机制。2023年底前,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设完成诉求统一受理、转办、查询、回访、评价等平台,进一步畅通企业和群众诉求受理通道。(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十二、切实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健全完善统筹协调、督促考核、日常调度等工作机制。做好深化“放管服”改革典型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各设区市要努力推出1项以上改革创新举措并在全省复制推广。加强系统性宣传和舆论引导,经常性开展政务服务大厅开放日活动,积极运用微信、抖音等平台,通过发布政务服务短视频、“直播+帮办”等方式提供线上引导服务。加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人员培训,依托省内职业院校设立政务服务“订单班”,全面推行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打造专业化窗口服务队伍。进一步完善延时和错时预约服务,按规定做好窗口和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保障。持续加强作风建设,深化“窗口腐败”专项整治,常态化推进“服务怎样我体验、发现问题我整改”活动。充分发挥电子监察、政务服务“好差评”、明察暗访、媒体监督、第三方评估等作用,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监督体系,强化服务监督,打造实干铁军。(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专栏 省外政策2024-04-21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强化我省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提出如下措施。一、总体要求立足消费新业态快速发展需求,加强生产、销售、交付、回收各环节全链条治理,强化执法监督,完善保障措施,坚决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到2025年,基本形成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体系,行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监督机制有效运行,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能力显著增强。月饼、粽子、茶叶等重点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二、防范商品生产环节过度包装(一)推动包装企业技术创新。推动包装企业自主研发低克重、高强度、功能化包装材料及其生产设备,创新研发商品和快递一体化包装产品,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对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项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充分发挥包装企业在推广简约包装、倡导理性消费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包装设计、商品生产等上下游各环节践行简约适度理念。(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一一列出)(二)推动商品生产企业执行相关标准。督促指导商品生产者严格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生产商品,细化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管理要求,建立完整的商品包装信息档案,记录商品包装的设计、制造、使用等信息。督促商品生产者严格遵守标准化法要求,公开其商品包装执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商品生产者行业自律。引导商品生产者使用简约包装,优化商品包装设计,减少商品包装层数、材料、成本,减少包装体积、重量,减少油墨印刷,采用单一材料或便于分离的材料。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纳入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督促指导食品和化妆品生产领域主要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发布杜绝商品过度包装报告,公布行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推广简约包装情况。(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相关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引导优化药品包装规格。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的信息沟通,引导医疗机构针对门诊、住院、慢性病等不同场景和类型提出药品包装规格需求,引导药品生产者优化药品包装规格,鼓励从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材质选择、运输包装等方面推进包装物减量。(省卫健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避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五)引导商品销售者履行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商品销售者细化采购、销售环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要求,明确不销售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要求作为绿色商场创建的重要内容,完善商场绿色供应链体系,鼓励商品销售者向供应方提出有关商品绿色包装和简约包装要求,对通过国家绿色商场评选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推动电商平台落实绿色管理责任。加强对电商企业的督促指导,实现线上线下要求一致。组织电商平台企业落实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制度。鼓励电商平台积极对接绿色包装供应商,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产品。鼓励电商平台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商品,使用绿色包装或减量包装,参与包装回收。(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促进外卖餐饮包装减量。督促指导外卖平台企业完善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提出外卖包装减量化要求,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督促指导餐饮经营者对外卖包装依法明码标价,落实对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禁限管理规定。(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进商品交付环节包装减量化(八)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指导寄递企业按照内件品类、运输方式等要求的条件,合理确定快递包装,规范包装操作流程,通过规范作业减少前端收寄环节的过度包装。鼓励寄递企业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加大低克重、高强度的纸箱和免胶纸箱推广力度,优化包装结构,减少塑料填充物的使用,在同城生鲜配送中推广应用可循环配送箱、可复用冷藏式快递箱等。(省邮政管理局负责)(九)减少电商快件二次包装。督促电商平台企业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引导,提出快递包装减量化要求。指导电商企业加强上下游协同,设计并应用满足快递物流配送需求的电商商品包装,支持快递企业通过向上游嵌入,提供收寄、包装一体化服务,逐步实现一次包装即可满足寄递需要。鼓励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通过产地直采、原装直发、聚单直发等模式,减少快递包装用量。(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强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十)促进包装废弃物回收。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鼓励各市以市场化招商等方式引进专业化回收企业,提高包装废弃物回收水平。鼓励商品销售者与供应方订立供销合同时对商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做出约定。在校园、社区等场所的快递网点开展快递包装集中回收,推广利用智能快件箱等快递末端服务平台回收包装废弃物。鼓励电商、快递企业与商业机构、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等合作设立可循环快递包装协议回收点,投放可循环快递包装的专业化回收设施。(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完善生活垃圾清运体系。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在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场所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便于投放包装废弃物。健全与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投放相匹配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体系,加快分类收集设施建设,配齐分类运输设备,提高垃圾清运水平。(省住建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监管执法(十二)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细化商品生产、销售、交付等环节限制过度包装配套政策,加强对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国家限制过度包装相关法律标准,将该项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及有关部署,及时掌握本行业过度包装情况,建立提示、警示、约谈等行政指导机制。(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针对重要节令、重点行业和重要生产经营企业,聚焦月饼、粽子、茶叶、保健食品、化妆品、蟹卡蟹券等重点商品,依法严格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尤其要查处链条性、隐蔽性案件。对酒店、饭店等提供高端化定制化礼品中的过度包装行为,以及假借文创名义的商品过度包装行为,依法从严查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寄递企业进行过度包装执法检查,组织快递过度包装专项抽查,强化快递包装质量监督。(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压实电商平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其加强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资质和商品信息审核并积极配合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对电商渠道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线上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大日常监管检查力度,切实通过宣传引导、执法检查、案件查办等手段,有效扭转商品过度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充分挖掘线上线下各类线索,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从严查处。适时向社会曝光反面案例,将过度包装行为的行政处罚文书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公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完善支持政策(十五)健全法规标准。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商务法》《快递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强化市场主体法律责任。推动制修订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地方法规。落实食用农产品、食品和化妆品、快递限制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实玩具及婴童用品、电子产品等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以及电子商务物流绿色包装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司法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强化资金支持。将商品过度包装、快递过度包装执法检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可循环快递包装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建设等项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加强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等3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明确绿色包装的具体要求、验收标准,推广绿色包装,遏制过度包装。(省财政厅负责)(十八)加强技术支撑。依托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快递绿色包装、低能耗智能物流配送等方面技术研发,推动重点企业申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的作用,鼓励各类资本投入绿色包装等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省科技厅负责)八、强化组织实施(十九)加强部门协同。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指导、支持和督促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衔接,及时沟通情况,合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落实市县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实施,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二十一)做好宣传引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限制过度包装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政策,加强正面宣传,积极报道典型做法、先进单位和个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加强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曝光。鼓励消费者绿色消费,购买简约包装商品。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省委宣传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 行业政策2024-05-11 -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2023年,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总牵引”“总抓手”“总思路”的总体布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振市场信心,助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一、大力开展营商环境提升行动(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营商环境对标创新行动,启动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对全国首批50项营商环境试点改革举措和我省70项试点改革举措落地情况实施核查,针对性调整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开展全省年度营商环境评价。强化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不少于60亿元,推广“制惠贷”“园保贷”“天府科创贷”,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12月底前认定20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命名300个“天府微创园”,健全完善五级创业平台体系,扶持更多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制定四川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年版),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和告知承诺制,完善全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四川站建设,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全面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逐步取消增值税发票税控设备。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做实惠企政策专门窗口,推动惠企政策资金“一窗兑现”。开展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推动各地组建助企服务提速处置工作小组,对涉企问题单独提取、快速反馈,建立政务热线助企服务联动督查机制,对企业诉求办理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四川省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加强对妨碍统一市场、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整治,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持续清理和废止含市场准入限制和阻碍参与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探索构建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相适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12月底前完成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主体功能建设。加快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推广应用,逐步实现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交易、支付全流程电子化。依托“12345”“12315”等平台渠道,及时处理回应涉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司法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6月底前编制各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对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整治未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情况。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厉打击虚报还款金额、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增设额外还款条件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未完成审计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府诚信履约。〔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外资外贸服务。更好发挥外资工作专班机制作用,深入开展外商投资服务专项行动,优化省、市、县三级协调服务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困难诉求力度。开展外资企业营商环境评价,编制评价结果(中文+英文)专册。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审核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持续优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退税模式。制定出台航空、水运、铁路口岸外贸进出口货物标准作业程序参考和规范,持续提高通关效率。〔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省贸促会、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五)拓展“一网通办”范围。根据企业群众办事需求,12月底前实现100个事项“秒批秒办”、100个事项“一证一照办”、50个事项“零材料办”、50个事项“省内通办”。升级优化“天府通办”手机移动端,上线100个县级分站点,推出100个高频应用“掌上办”。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统筹建好“一网通办”“一网监管”“一网公开”“一网协同”专区。创建一批“互联网+政务服务”示范县,促进全省县域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提升。持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推出“一件事”,对已实现的“一件事”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交叉核验,12月底前实现办理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供给精准匹配。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和服务标准,加强与110、119、122等紧急热线的协同联动。建立健全事项落地常态化核查机制,及时查找解决实际办事过程中的“中梗阻”问题。〔省大数据中心、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政务数据支撑保障能力。开展政务数据共享三年行动,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完成数据共享门户和数据目录、治理、开放、供需、分析等子系统核心功能建设,更新发布省级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2023年版)。深化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材料等应用,6月底前实现电子材料智能匹配办事申请材料;12月底前实现省内自建系统签发的高频电子证照共享互认和“免提交”,政府侧电子材料、电子证照等全面加盖电子印章。在投资、科技、交通运输等20个行业领域,出台重点示范工程建设方案或政策措施。12月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证明超市”,梳理发布高频电子证明清单。全面推广应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数字审图、多测合一、联合验收、中介超市和水电气报装等辅线模块。探索打造“免申即享”服务,实现惠企利民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和“天府通办”移动端,建立“一网通办”企业群众意见建议收集机制。〔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推进政务服务线下线上融合发展。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兼顾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办事需求,出台省市县乡村五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建设实施方案。深化综合窗口改革,修订完善运行制度,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窗口设置,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综合受理系统实现业务办理的高效协同。开展百个省级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为企业和园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探索“人工智能(AI)+政务服务”能力建设,优化企业群众线上线下办事全过程智能预填、智能预审、智能审批等功能。依托各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健全常态化投诉反应机制,及时解决线上线下办事标准不同、企业群众不能自主选择办事渠道以及未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等问题。〔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八)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化管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实施审批,积极探索进一步减少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的创新举措。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规范许可办事指南,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线上线下审批一个标准、一套材料、一体化办理。清理无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将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统一管理、提供服务。出台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完善“网上超市”相关功能。〔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委编办、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提升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深化“一机制一流程一系统”,强化分级协调、优化并联办理,落实好重要项目用地、规划、环境评价、施工许可、水土保持等方面审批改革举措,推动竣工项目投产达效、在建项目快建多投、新建项目早开快投、储备项目接续早投。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行“区域评估”“多规合一”“多测合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数据共享方式,强化数据共享质量,进一步推动“证照分离”改革数据精准推送和反馈。〔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推进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推广运用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改革经验,有序推进其他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全面标准化,梳理再造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逐步实现同一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办理时限、监管主体、监管措施等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率。〔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委编办、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不断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十一)健全新型监管机制。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的监管类综合平台全面接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新建系统按照统一标准与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做好互联互通。推动出台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开展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开展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转型发展。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统计、金融、税费管理、进出口、生态环境、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标采购、知识产权等领域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提高综合研判和协同处置能力,及早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探索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探索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规范执法监管行为。开展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推动修订《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全面推行监管执法“一目录、五清单”(分类检查事项目录,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制定全省统一的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指导清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程、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格式文本,编制发布行政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件编号、行政执法用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决程序等地方标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禁动用执法力量干预经济纠纷,常态化开展人民群众最不满意行政执法问题整改。〔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重点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严厉查处水电气领域乱收费,着重加强售电环节价格监管。持续推动全省医疗“三监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监管)工作,开展问题核查和责任追究。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行生态环保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抢注等行为,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快速协同保护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协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放管服”改革(十五)协同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按照国家“跨省通办”安排部署,完善“川渝通办”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聚焦新生儿出生、员工录用、灵活就业、职工退休、就医、婚育等高频应用场景,推动一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免证办”事项实现“川渝通办”。有序推进高频电子证照互认共享和跨区域应用。聚焦社会保险、医疗、文化旅游、税务等民生重点领域,启动一批数字化示范性场景应用试点。建立线上服务专区,推动川渝两地惠企政策“一站汇聚、精准推送”。推动川渝基本养老保险全险种关系转移网上办理,转移资金定期结算,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在成都市、重庆市中心城区和万达开、遂潼、泸永江等毗邻地区以及高竹新区等地拓展“川渝通办”事项,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审批结果互认”,加快推进商贸流通、对外合作等领域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共享。〔省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协同推进市场准入一体化。实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完善市场准入“异地同标”便利化服务机制。在川渝两省市探索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无障碍一次办”。统一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推动实现认证数据共享互认。深化营业执照异地“办、发、领”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川渝开放合作区”虚拟地址注册登记,对住所(经营场所)采用“川渝开放合作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的方式予以登记,助推企业在川渝两地一处设立、财税共享。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合作,扩大数字证书互认范围,推动实现重大公共资源项目信息互挂、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以及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协同推进综合监管一体化。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实施川渝跨区域综合监管提升行动,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等机制,畅通川渝地区违法线索移送渠道。推动信用体系协同发展,共同开发信用应用场景,实现守信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互认。出台川渝两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区域标准,推动线索互联互通。开展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区域性地方标准联合调研,推动监管政策相对统一。〔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政府办公厅要将工作要点确定的改革任务作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督促作用,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主动认领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压紧压实责任,狠抓推动落实,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各部门(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底前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政策解读://www.sc.gov.cn/10462/10464/13298/13299/2023/3/16/fd319a4fa1e1477da71fafa88e7c487e.shtml
专栏 行业政策2024-05-04 -
各区、县(市)建设局,滨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镜湖新区开发办综合事务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对《绍兴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绍市建设〔2022〕52号)进行修订,现在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23日绍兴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202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一)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二)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建立“绍兴市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发布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三)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市直管项目的信用信息采集由市建设局负责,滨海新区、镜湖新区管辖项目的信用信息按各自管辖职责予以采集。二、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四)施工企业信用按具备的总承包资质分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进行分类评价。企业同时具有两项资质的,分两个类别分别进行信用评价。(五)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及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企业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信息记录和其他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等构成,满分150分。具体评价方法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2022〕16号)第二点实施。(六)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面的“诚信管理”子系统,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其中涉及工程项目的信息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相关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注册地在省外的施工企业由首次入绍所在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三、信用评价方式(七)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个月,市信用管理系统在每一评价周期首日零时自动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评价分数。(八)每个自然月的前3个工作日为信用信息申述期,各施工企业应当仔细核对,存在信息出入的,应及时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作对前一评价周期末的企业信用信息无异议;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收到企业反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复核工作。(九)每个自然月的20日,市信用管理系统根据信用评价分值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将施工企业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等级并在市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发布,因网络传输等原因导致省、市平台信用分同步出现故障的,信用分级结果公布时间顺延。房建:A(优秀):105分以上(含),B(良好):95—105分(含95),C(一般):85—95分(含85);D(较差):85分以下。市政:A(优秀):103分以上(含),B(良好):88—103分(含88),C(一般):85—88分(含85);D(较差):85分以下。E(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E级,有效期为12个月: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被撤销相应行政许可的;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到行政处罚的;3.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4.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6.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7.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降档评价,直至E级:1.发生虽未亡人但社会影响比较恶劣事故的,信用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一级,降档有效期为3个月;2.发生一般事故的,信用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一级,降档有效期为6个月;3.发生较大事故的,信用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二级,降档有效期为12个月。(十一)企业首次参与本市信用评价的,以注册日次日零时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评价分数,并参照同等分数企业档次赋予等级直至下个评价周期,原信用排名及等级保持不变。四、评定结果应用(十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十三)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评级为A级的施工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鼓励降低工程各类保证金比例或者免缴保证金。(十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级为C级及以下的施工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可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五、监督管理及其他(十五)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十六)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结合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实行动态调整,并公布信用等级划分标准。政策解读://sxcj.sx.gov.cn/art/2023/4/24/art_1229339500_1883573.html
专栏 行业政策2024-04-27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营造守法诚信的粮食流通市场环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河北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3年4月6日河北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以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为目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主导,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第四条 粮食企业信用监管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准确、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指导全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以及信用评价等工作通过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雄安新区改革发展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依法归集、使用并共享粮食企业信用信息,推进信用评价结果综合应用。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和公示第六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托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建立粮食企业信用档案,归集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信用档案管理规范化、电子化。第七条 粮食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履约践诺信息、履行社会责任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信息,异议处理信息、信用修复信息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第八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河北省一体化信用信息资源目录,遵照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目录或条目,及时、准确、全量归集本辖区内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并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报送。第九条 粮食企业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鼓励通过端口方式对接河北省五级一体化信息平台、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或者通过部门间签订数据共享协议等方式获取,避免信用信息重复归集。粮食企业通过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维护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核验粮食企业录入数据的真实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信用信息,由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自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行政检查活动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用信息录入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并统一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第十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通过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公示下列信息:(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产生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产生的奖励信息;(四)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依法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公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加强对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进行永久公示。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更新维护;(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产生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短公示期满但未进行信用修复的,应继续公示,直至完成信用修复。公示期以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上的实际公示时长为准;(三)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产生的奖励信息进行永久公示。奖励被撤销的,作出撤销决定的部门应及时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更新维护;(四)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变更后,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照权限,对归集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实行动态管理。第三章 信用评价和应用第十三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采取规范的程序、方法对粮食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第十四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由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和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依托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用评价指标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的全国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执行,并结合粮食行业自身特点和重要影响因素对评价指标和权重进行适时调整。第十五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信用评价工作。自注册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企业,不纳入当期评价范围,相关记录转入下年度。第十六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方式,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和上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分值根据一票否决评价指标结果和信用监管评价指标分值综合评定。第十七条 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粮食企业采取百分制(总分100分)方式进行评价。粮食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三级。A级,表示信用状况良好,评价指标分值90分及以上;B级,表示信用状况一般,评价指标分值60分及以上,90分以下;C级,表示信用状况不良,评价指标分值60分以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企业,本评价年度实行一票否决,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判定为C级:(一)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未移出;(三)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移出;(四)被行政机关处以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五)全国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列明需一票否决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作为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内部决策的依据参考,原则上不向社会公开公示;被评价企业可以申请查询本企业评价结果。第二十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粮食企业信用等级相适应的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粮食企业,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粮食流通领域财政性资金和项目申报、评优评先、政策性粮食收储、成品粮应急保供定点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粮食企业,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依法限制享受粮食流通领域相关扶持政策;(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定向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限制措施。第二十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积极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粮食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第四章 信用修复第二十四条 信用修复工作统一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粮食企业依法依规纠正后,可向作出失信认定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或信用报告等。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已掌握失信行为纠正信息的,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符合修复条件的,及时进行修复;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告知申请企业不予修复的理由。第二十五条 粮食企业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且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同意修复后,自同意修复之日起,撤销公示,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中保存5年,5年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删除或屏蔽该记录;5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该记录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失信信息修复后,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第二十六条 其他国家机关认定的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按照认定机关规定执行。完成信用修复后,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及时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撤销相关信息公示。相关信息的处理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五章 权益维护第二十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中的安全;按照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要求,明确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发生信息泄露。第二十八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明确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核查、处理等要求和流程,畅通异议受理渠道。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企业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二)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采集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行为有异议的;(三)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作出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不予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四)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作出的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五)其他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因信用信息归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三十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第三十一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反馈申请人:(一)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通知粮食企业;(二)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告;(三)异议信用评价结果经核实确与事实不符的,应重新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应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经信息提供单位确认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第三十二条 粮食企业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针对异议申请作出的相关决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部署开展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对工作拖拉、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对非法泄露、篡改信息或者评价结果,或者利用评价工作谋私等行为,依法予以惩处。第三十四条 粮食企业应当对申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内容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非法获取、使用、泄露未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深入报道诚实守信先进典型,加强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社会舆论监督,引导粮食企业树立并强化守法诚信的经营理念。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专栏 行业政策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