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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安徽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2年度检查的函》,从4月初到5月底,部署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相较于往年年检要求,2022年度检查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信用结果运用,将信用结果融入年度检查全过程,全面提高社会组织信用建设获得感。一是强化守信激励。结合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果,对2021年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实行“免检”政策。基于这一标准,安徽省中小企业协会等39家全省性社会组织可享受2022年度检查“免检”政策,直接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合格”结论。二是强化失信惩戒。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将年检裁量要素按照重要性高低分为三个等级。其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异常活动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等失信情况为裁量要素中“一票否决”项,凡经查证属实,一律出具年度检查“不合格”结论。三是简化办事流程。全面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不再要求社会组织提交纸质材料;联合部分主管社会组织较多的主管单位开展网上“并联审核”,社会组织无需再线下跑腿盖章。同时,将年检报告书填报内容由34项精简为24项,更加聚焦考察社会组织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主要情况,全方位简化办事流程。

    专栏 行业信用
    2024-05-11
  • 近年来,龙口市立足于保障不同层面的救助需求,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机制体系,以打造“龙易助”救助品牌、创新救助服务模式、织密救助服务网络为抓手,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着力提升困难群众幸福指数。2023年3月,龙口市被省民政厅评为首批山东省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实验区。构建“一体化”工作体系,社会救助服务更“龙”易构建社会救助一个标准。出台《龙口市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将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压减审批环节,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社会救助时效性、便捷性、精准性。全面开通救助金发放短信提醒,同步在各镇街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对急难型救助开通“绿色通道”,实现24小时先行救助,2022年全年共救助519人,总计183850元。打造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健全完善市、镇街、村居三级社会救助网络,通过市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镇级一门受理平台和村级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阶梯式”服务,积极推进镇(街道)社工站实体运行,由“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进一步统筹多种社会救助事项一站式办理,将急难临时救助、低保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种情况一站接收,再统筹分派,让群众求助“有门”,少跑腿。实现社会救助“一码”通办。创新推出“龙易助”社会救助网上办理程序,推行社会救助“掌上办”“指尖办”,实现社会救助政策“码上知”、救助事项“码上办”、救助公示“码上查”等功能,截至目前帮助办理38件。在政府网站、媒体、全市各镇街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村(居)公示栏等张贴公示,畅通困难群众救助渠道,公示困难群众救助情况,为困难群众架起社会救助“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用跑”的便捷路径。着力推行“三种模式”,社会救助层面更广泛打造“兜底保障+提升购买”服务模式。一方面,做好全面兜底保障,加强集中特困供养对象软硬件服务水平。投入专项资金3000万元,建成龙口市北马中心敬老院,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模式,政府兜底、社会参与,有效提升特困人员专业化、精细化供养水平。另一方面,由政府提供购买服务,年投入资金161万元,为1691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高龄(80岁以上)人员提供社会化照护服务,实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高龄人员全覆盖。截至目前,已为该类人群提供居家照护服务5年,服务3万余人次;先后为100余户特困、低保高龄人员进行家庭适老化改造,提高居家生活安全系数。深化“物质+服务”救助模式。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资金,建立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长效机制,以“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要为抓手,提供精准帮扶服务,实现生活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双到位。先后为具备行动能力的60名失智老人发放防走失手环;发动爱心企业为5000余人次困难独处老人免费提供上门“爱心餐”;为万余名困境青少年、18周岁以下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特殊青少年、视障残疾人等群体提供陪伴、心理辅导、兴趣培养、家庭教育、能力发展等方面多样化公益服务。融合“公益慈善+社会救助”服务模式。统筹各个层面慈善力量,探索慈善救助新路径,将低保、特困、低收入等人群纳入并实施动态监测,以救助需求为导向,开展多层次、个性化救助。实施“爱心复明”白内障救治慈善医疗救助项目,累计为94名白内障患者弱势群体提供手术救助;建立烟台地区首支社区级慈善基金——“龙口市慈善总会府东社区慈善基金”,有效助力公益事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补充作用,实现“小资金撬动大服务”。通过慈善、救助的双社会化融合,逐步形成立体化、全方位的综合救助服务体系。强化服务保障效能,社会救助网络更牢固夯实基层救助建设。依托社区(村)居委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公益爱心人士等多维社会力量,探索推出“救助+网格”服务模式,将救助工作向网格延伸,将辖区所有社区村(居)划分为500余个网格,根据网格规模大小分别设立1-3名救助网格员,负责救助信息的收集和上传,构建起广覆盖、多元化、精细化的社会网格救助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探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鼓励全民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公益活动,在参与公益活动和社会救助的同时获取个人信用积分,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会救助重点领域。启动“信用+社会救助”工程,按照“诚信申请、失信追责,公示先行、事后复核、应救尽救”办理原则,全面完善“救急难”快速反应机制,切实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和精准性。强化社会服务效能。坚持以人为本,在做好政府兜底保障的前提下,重点关注辖区居民群众最迫切的需求,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困难帮扶、照料护理、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各项社会服务。发扬雷锋精神,开展“情系雷锋月,爱洒三月天”等社会活动,调动社会组织发挥服务效能。龙口市爱心志愿者协会、阳光助残服务中心、今日龙口慈善义工队、东方青少年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凯旋志愿者服务中心、蛟龙救援服务队等多个社会公益组织为困难群众带去公益服务,形成社会公益和救助服务的良性循环,完善了社会救助服务体系,提高了社会救助整体水平,提升了群众的幸福指数。

    专栏 行业信用
    2024-05-04
  • 国家税务总局庆安县税务局优化便民办税措施,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税法遵从度。庆安县税务局推出纳税信用管理与服务预警机制,将年度工作细分到月,结合征管“三率”催报催缴工作,同步精准定位纳税人涉税失信行为并按月推送,预测当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引导纳税人精准纠错。对当前年度因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修复或发生重大失信行为被直接判定为D级的纳税人,主动向相应纳税人推送纳税信用结果变化情况,提醒纳税人当前适用的纳税信用级别已经发生变化,对于符合修复的失信行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修复。对于2022年度B级纳税人中未命中不予评A指标的纳税人,重点进行预警提示,保持等级的基础上向A级纳税人提升,如果纳税人对预评结果有异议,还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异议申述。通过上述措施,保障依法诚信纳税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信用等级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开辟绿色便捷通道,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的幸福度、满意度。

    专栏 行业信用
    2024-04-26
  • “分级分类惩戒像一把利剑,让我们感受到了失信的切肤之痛,督促我们痛定思痛及时整改。”4月10日,某公司未按照分期还款协议按期履行被升级失信等级,被采取联合信用惩戒“硬约束”后,该公司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枣阳市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实施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定如同一把“标尺”,在发挥信用惩戒作用的同时,也激励企业争做守信守法典范,以更有力的法治举措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我院出台的《枣阳市人民法院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试行)》,在确保执行强制性的基础上,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确保执行措施的适度性、合理性、精准性、有效性。”枣阳市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对当事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不同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良,B级为一般失信,C级为严重失信。对A级信用,将依法适用更为柔性、灵活的惩戒措施;对B级信用,适用警示、约谈、加强政策法律宣传等为主的一般惩戒措施;对C级信用,适用披露失信信息、进行处罚和纳入失信名单、纳入失信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为主的严重惩戒措施。同时,该院还探索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于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主动履行义务的被告,通过删除失信名单、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将自动履行信息向征信机构推送、纳入信用办企业守信红名单等方式,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全社会营造守信重诺的良好风尚。

    专栏 行业信用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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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强化我省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提出如下措施。一、总体要求立足消费新业态快速发展需求,加强生产、销售、交付、回收各环节全链条治理,强化执法监督,完善保障措施,坚决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到2025年,基本形成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体系,行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监督机制有效运行,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能力显著增强。月饼、粽子、茶叶等重点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二、防范商品生产环节过度包装(一)推动包装企业技术创新。推动包装企业自主研发低克重、高强度、功能化包装材料及其生产设备,创新研发商品和快递一体化包装产品,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对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项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充分发挥包装企业在推广简约包装、倡导理性消费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包装设计、商品生产等上下游各环节践行简约适度理念。(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一一列出)(二)推动商品生产企业执行相关标准。督促指导商品生产者严格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生产商品,细化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管理要求,建立完整的商品包装信息档案,记录商品包装的设计、制造、使用等信息。督促商品生产者严格遵守标准化法要求,公开其商品包装执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商品生产者行业自律。引导商品生产者使用简约包装,优化商品包装设计,减少商品包装层数、材料、成本,减少包装体积、重量,减少油墨印刷,采用单一材料或便于分离的材料。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纳入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督促指导食品和化妆品生产领域主要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发布杜绝商品过度包装报告,公布行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推广简约包装情况。(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相关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引导优化药品包装规格。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的信息沟通,引导医疗机构针对门诊、住院、慢性病等不同场景和类型提出药品包装规格需求,引导药品生产者优化药品包装规格,鼓励从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材质选择、运输包装等方面推进包装物减量。(省卫健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避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五)引导商品销售者履行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商品销售者细化采购、销售环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要求,明确不销售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要求作为绿色商场创建的重要内容,完善商场绿色供应链体系,鼓励商品销售者向供应方提出有关商品绿色包装和简约包装要求,对通过国家绿色商场评选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推动电商平台落实绿色管理责任。加强对电商企业的督促指导,实现线上线下要求一致。组织电商平台企业落实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制度。鼓励电商平台积极对接绿色包装供应商,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产品。鼓励电商平台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商品,使用绿色包装或减量包装,参与包装回收。(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促进外卖餐饮包装减量。督促指导外卖平台企业完善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提出外卖包装减量化要求,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督促指导餐饮经营者对外卖包装依法明码标价,落实对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禁限管理规定。(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进商品交付环节包装减量化(八)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指导寄递企业按照内件品类、运输方式等要求的条件,合理确定快递包装,规范包装操作流程,通过规范作业减少前端收寄环节的过度包装。鼓励寄递企业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加大低克重、高强度的纸箱和免胶纸箱推广力度,优化包装结构,减少塑料填充物的使用,在同城生鲜配送中推广应用可循环配送箱、可复用冷藏式快递箱等。(省邮政管理局负责)(九)减少电商快件二次包装。督促电商平台企业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引导,提出快递包装减量化要求。指导电商企业加强上下游协同,设计并应用满足快递物流配送需求的电商商品包装,支持快递企业通过向上游嵌入,提供收寄、包装一体化服务,逐步实现一次包装即可满足寄递需要。鼓励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通过产地直采、原装直发、聚单直发等模式,减少快递包装用量。(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强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十)促进包装废弃物回收。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鼓励各市以市场化招商等方式引进专业化回收企业,提高包装废弃物回收水平。鼓励商品销售者与供应方订立供销合同时对商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做出约定。在校园、社区等场所的快递网点开展快递包装集中回收,推广利用智能快件箱等快递末端服务平台回收包装废弃物。鼓励电商、快递企业与商业机构、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等合作设立可循环快递包装协议回收点,投放可循环快递包装的专业化回收设施。(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完善生活垃圾清运体系。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在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场所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便于投放包装废弃物。健全与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投放相匹配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体系,加快分类收集设施建设,配齐分类运输设备,提高垃圾清运水平。(省住建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监管执法(十二)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细化商品生产、销售、交付等环节限制过度包装配套政策,加强对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国家限制过度包装相关法律标准,将该项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及有关部署,及时掌握本行业过度包装情况,建立提示、警示、约谈等行政指导机制。(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针对重要节令、重点行业和重要生产经营企业,聚焦月饼、粽子、茶叶、保健食品、化妆品、蟹卡蟹券等重点商品,依法严格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尤其要查处链条性、隐蔽性案件。对酒店、饭店等提供高端化定制化礼品中的过度包装行为,以及假借文创名义的商品过度包装行为,依法从严查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寄递企业进行过度包装执法检查,组织快递过度包装专项抽查,强化快递包装质量监督。(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压实电商平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其加强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资质和商品信息审核并积极配合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对电商渠道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线上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大日常监管检查力度,切实通过宣传引导、执法检查、案件查办等手段,有效扭转商品过度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充分挖掘线上线下各类线索,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从严查处。适时向社会曝光反面案例,将过度包装行为的行政处罚文书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公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完善支持政策(十五)健全法规标准。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商务法》《快递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强化市场主体法律责任。推动制修订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地方法规。落实食用农产品、食品和化妆品、快递限制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实玩具及婴童用品、电子产品等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以及电子商务物流绿色包装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司法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强化资金支持。将商品过度包装、快递过度包装执法检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可循环快递包装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建设等项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加强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等3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明确绿色包装的具体要求、验收标准,推广绿色包装,遏制过度包装。(省财政厅负责)(十八)加强技术支撑。依托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快递绿色包装、低能耗智能物流配送等方面技术研发,推动重点企业申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的作用,鼓励各类资本投入绿色包装等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省科技厅负责)八、强化组织实施(十九)加强部门协同。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指导、支持和督促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衔接,及时沟通情况,合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落实市县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实施,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二十一)做好宣传引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限制过度包装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政策,加强正面宣传,积极报道典型做法、先进单位和个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加强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曝光。鼓励消费者绿色消费,购买简约包装商品。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省委宣传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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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1
  •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2023年,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总牵引”“总抓手”“总思路”的总体布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振市场信心,助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一、大力开展营商环境提升行动(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营商环境对标创新行动,启动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对全国首批50项营商环境试点改革举措和我省70项试点改革举措落地情况实施核查,针对性调整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开展全省年度营商环境评价。强化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不少于60亿元,推广“制惠贷”“园保贷”“天府科创贷”,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12月底前认定20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命名300个“天府微创园”,健全完善五级创业平台体系,扶持更多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制定四川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年版),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和告知承诺制,完善全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四川站建设,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全面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逐步取消增值税发票税控设备。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做实惠企政策专门窗口,推动惠企政策资金“一窗兑现”。开展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推动各地组建助企服务提速处置工作小组,对涉企问题单独提取、快速反馈,建立政务热线助企服务联动督查机制,对企业诉求办理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四川省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加强对妨碍统一市场、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整治,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持续清理和废止含市场准入限制和阻碍参与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探索构建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相适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12月底前完成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主体功能建设。加快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推广应用,逐步实现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交易、支付全流程电子化。依托“12345”“12315”等平台渠道,及时处理回应涉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司法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6月底前编制各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对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整治未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情况。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厉打击虚报还款金额、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增设额外还款条件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未完成审计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府诚信履约。〔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外资外贸服务。更好发挥外资工作专班机制作用,深入开展外商投资服务专项行动,优化省、市、县三级协调服务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困难诉求力度。开展外资企业营商环境评价,编制评价结果(中文+英文)专册。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审核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持续优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退税模式。制定出台航空、水运、铁路口岸外贸进出口货物标准作业程序参考和规范,持续提高通关效率。〔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省贸促会、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五)拓展“一网通办”范围。根据企业群众办事需求,12月底前实现100个事项“秒批秒办”、100个事项“一证一照办”、50个事项“零材料办”、50个事项“省内通办”。升级优化“天府通办”手机移动端,上线100个县级分站点,推出100个高频应用“掌上办”。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统筹建好“一网通办”“一网监管”“一网公开”“一网协同”专区。创建一批“互联网+政务服务”示范县,促进全省县域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提升。持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推出“一件事”,对已实现的“一件事”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交叉核验,12月底前实现办理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供给精准匹配。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和服务标准,加强与110、119、122等紧急热线的协同联动。建立健全事项落地常态化核查机制,及时查找解决实际办事过程中的“中梗阻”问题。〔省大数据中心、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政务数据支撑保障能力。开展政务数据共享三年行动,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完成数据共享门户和数据目录、治理、开放、供需、分析等子系统核心功能建设,更新发布省级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2023年版)。深化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材料等应用,6月底前实现电子材料智能匹配办事申请材料;12月底前实现省内自建系统签发的高频电子证照共享互认和“免提交”,政府侧电子材料、电子证照等全面加盖电子印章。在投资、科技、交通运输等20个行业领域,出台重点示范工程建设方案或政策措施。12月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证明超市”,梳理发布高频电子证明清单。全面推广应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数字审图、多测合一、联合验收、中介超市和水电气报装等辅线模块。探索打造“免申即享”服务,实现惠企利民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和“天府通办”移动端,建立“一网通办”企业群众意见建议收集机制。〔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推进政务服务线下线上融合发展。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兼顾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办事需求,出台省市县乡村五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建设实施方案。深化综合窗口改革,修订完善运行制度,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窗口设置,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综合受理系统实现业务办理的高效协同。开展百个省级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为企业和园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探索“人工智能(AI)+政务服务”能力建设,优化企业群众线上线下办事全过程智能预填、智能预审、智能审批等功能。依托各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健全常态化投诉反应机制,及时解决线上线下办事标准不同、企业群众不能自主选择办事渠道以及未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等问题。〔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八)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化管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实施审批,积极探索进一步减少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的创新举措。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规范许可办事指南,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线上线下审批一个标准、一套材料、一体化办理。清理无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将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统一管理、提供服务。出台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完善“网上超市”相关功能。〔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委编办、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提升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深化“一机制一流程一系统”,强化分级协调、优化并联办理,落实好重要项目用地、规划、环境评价、施工许可、水土保持等方面审批改革举措,推动竣工项目投产达效、在建项目快建多投、新建项目早开快投、储备项目接续早投。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行“区域评估”“多规合一”“多测合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数据共享方式,强化数据共享质量,进一步推动“证照分离”改革数据精准推送和反馈。〔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推进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推广运用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改革经验,有序推进其他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全面标准化,梳理再造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逐步实现同一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办理时限、监管主体、监管措施等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率。〔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委编办、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不断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十一)健全新型监管机制。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的监管类综合平台全面接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新建系统按照统一标准与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做好互联互通。推动出台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开展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开展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转型发展。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统计、金融、税费管理、进出口、生态环境、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标采购、知识产权等领域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提高综合研判和协同处置能力,及早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探索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探索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规范执法监管行为。开展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推动修订《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全面推行监管执法“一目录、五清单”(分类检查事项目录,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制定全省统一的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指导清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程、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格式文本,编制发布行政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件编号、行政执法用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决程序等地方标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禁动用执法力量干预经济纠纷,常态化开展人民群众最不满意行政执法问题整改。〔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重点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严厉查处水电气领域乱收费,着重加强售电环节价格监管。持续推动全省医疗“三监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监管)工作,开展问题核查和责任追究。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行生态环保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抢注等行为,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快速协同保护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协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放管服”改革(十五)协同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按照国家“跨省通办”安排部署,完善“川渝通办”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聚焦新生儿出生、员工录用、灵活就业、职工退休、就医、婚育等高频应用场景,推动一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免证办”事项实现“川渝通办”。有序推进高频电子证照互认共享和跨区域应用。聚焦社会保险、医疗、文化旅游、税务等民生重点领域,启动一批数字化示范性场景应用试点。建立线上服务专区,推动川渝两地惠企政策“一站汇聚、精准推送”。推动川渝基本养老保险全险种关系转移网上办理,转移资金定期结算,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在成都市、重庆市中心城区和万达开、遂潼、泸永江等毗邻地区以及高竹新区等地拓展“川渝通办”事项,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审批结果互认”,加快推进商贸流通、对外合作等领域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共享。〔省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协同推进市场准入一体化。实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完善市场准入“异地同标”便利化服务机制。在川渝两省市探索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无障碍一次办”。统一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推动实现认证数据共享互认。深化营业执照异地“办、发、领”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川渝开放合作区”虚拟地址注册登记,对住所(经营场所)采用“川渝开放合作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的方式予以登记,助推企业在川渝两地一处设立、财税共享。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合作,扩大数字证书互认范围,推动实现重大公共资源项目信息互挂、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以及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协同推进综合监管一体化。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实施川渝跨区域综合监管提升行动,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等机制,畅通川渝地区违法线索移送渠道。推动信用体系协同发展,共同开发信用应用场景,实现守信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互认。出台川渝两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区域标准,推动线索互联互通。开展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区域性地方标准联合调研,推动监管政策相对统一。〔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政府办公厅要将工作要点确定的改革任务作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督促作用,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主动认领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压紧压实责任,狠抓推动落实,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各部门(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底前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政策解读://www.sc.gov.cn/10462/10464/13298/13299/2023/3/16/fd319a4fa1e1477da71fafa88e7c487e.shtml

    专栏 行业政策
    2024-05-04
  • 各区、县(市)建设局,滨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镜湖新区开发办综合事务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对《绍兴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绍市建设〔2022〕52号)进行修订,现在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23日绍兴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202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一)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二)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建立“绍兴市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发布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三)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市直管项目的信用信息采集由市建设局负责,滨海新区、镜湖新区管辖项目的信用信息按各自管辖职责予以采集。二、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四)施工企业信用按具备的总承包资质分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进行分类评价。企业同时具有两项资质的,分两个类别分别进行信用评价。(五)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及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企业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信息记录和其他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等构成,满分150分。具体评价方法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2022〕16号)第二点实施。(六)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面的“诚信管理”子系统,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其中涉及工程项目的信息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相关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注册地在省外的施工企业由首次入绍所在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三、信用评价方式(七)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个月,市信用管理系统在每一评价周期首日零时自动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评价分数。(八)每个自然月的前3个工作日为信用信息申述期,各施工企业应当仔细核对,存在信息出入的,应及时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作对前一评价周期末的企业信用信息无异议;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收到企业反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复核工作。(九)每个自然月的20日,市信用管理系统根据信用评价分值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将施工企业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等级并在市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发布,因网络传输等原因导致省、市平台信用分同步出现故障的,信用分级结果公布时间顺延。房建:A(优秀):105分以上(含),B(良好):95—105分(含95),C(一般):85—95分(含85);D(较差):85分以下。市政:A(优秀):103分以上(含),B(良好):88—103分(含88),C(一般):85—88分(含85);D(较差):85分以下。E(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E级,有效期为12个月: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被撤销相应行政许可的;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到行政处罚的;3.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4.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6.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7.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降档评价,直至E级:1.发生虽未亡人但社会影响比较恶劣事故的,信用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一级,降档有效期为3个月;2.发生一般事故的,信用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一级,降档有效期为6个月;3.发生较大事故的,信用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二级,降档有效期为12个月。(十一)企业首次参与本市信用评价的,以注册日次日零时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评价分数,并参照同等分数企业档次赋予等级直至下个评价周期,原信用排名及等级保持不变。四、评定结果应用(十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十三)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评级为A级的施工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鼓励降低工程各类保证金比例或者免缴保证金。(十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级为C级及以下的施工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可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五、监督管理及其他(十五)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十六)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结合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实行动态调整,并公布信用等级划分标准。政策解读://sxcj.sx.gov.cn/art/2023/4/24/art_1229339500_1883573.html

    专栏 行业政策
    2024-04-27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营造守法诚信的粮食流通市场环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河北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3年4月6日河北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以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为目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主导,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第四条 粮食企业信用监管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准确、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指导全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以及信用评价等工作通过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雄安新区改革发展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依法归集、使用并共享粮食企业信用信息,推进信用评价结果综合应用。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和公示第六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托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建立粮食企业信用档案,归集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信用档案管理规范化、电子化。第七条 粮食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履约践诺信息、履行社会责任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信息,异议处理信息、信用修复信息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第八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河北省一体化信用信息资源目录,遵照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目录或条目,及时、准确、全量归集本辖区内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并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报送。第九条 粮食企业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鼓励通过端口方式对接河北省五级一体化信息平台、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或者通过部门间签订数据共享协议等方式获取,避免信用信息重复归集。粮食企业通过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维护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核验粮食企业录入数据的真实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信用信息,由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自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行政检查活动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用信息录入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并统一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第十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通过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公示下列信息:(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产生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产生的奖励信息;(四)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依法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公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加强对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进行永久公示。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更新维护;(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产生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短公示期满但未进行信用修复的,应继续公示,直至完成信用修复。公示期以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上的实际公示时长为准;(三)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产生的奖励信息进行永久公示。奖励被撤销的,作出撤销决定的部门应及时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更新维护;(四)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变更后,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照权限,对归集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实行动态管理。第三章 信用评价和应用第十三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采取规范的程序、方法对粮食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第十四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由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和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依托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用评价指标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的全国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执行,并结合粮食行业自身特点和重要影响因素对评价指标和权重进行适时调整。第十五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信用评价工作。自注册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企业,不纳入当期评价范围,相关记录转入下年度。第十六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方式,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和上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分值根据一票否决评价指标结果和信用监管评价指标分值综合评定。第十七条 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粮食企业采取百分制(总分100分)方式进行评价。粮食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三级。A级,表示信用状况良好,评价指标分值90分及以上;B级,表示信用状况一般,评价指标分值60分及以上,90分以下;C级,表示信用状况不良,评价指标分值60分以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企业,本评价年度实行一票否决,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判定为C级:(一)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未移出;(三)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移出;(四)被行政机关处以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五)全国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列明需一票否决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作为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内部决策的依据参考,原则上不向社会公开公示;被评价企业可以申请查询本企业评价结果。第二十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粮食企业信用等级相适应的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粮食企业,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粮食流通领域财政性资金和项目申报、评优评先、政策性粮食收储、成品粮应急保供定点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粮食企业,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依法限制享受粮食流通领域相关扶持政策;(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定向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限制措施。第二十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积极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粮食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第四章 信用修复第二十四条 信用修复工作统一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粮食企业依法依规纠正后,可向作出失信认定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或信用报告等。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已掌握失信行为纠正信息的,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符合修复条件的,及时进行修复;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告知申请企业不予修复的理由。第二十五条 粮食企业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且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同意修复后,自同意修复之日起,撤销公示,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中保存5年,5年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删除或屏蔽该记录;5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该记录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失信信息修复后,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第二十六条 其他国家机关认定的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按照认定机关规定执行。完成信用修复后,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及时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撤销相关信息公示。相关信息的处理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五章 权益维护第二十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中的安全;按照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要求,明确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发生信息泄露。第二十八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明确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核查、处理等要求和流程,畅通异议受理渠道。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企业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二)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采集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行为有异议的;(三)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作出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不予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四)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作出的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五)其他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因信用信息归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三十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第三十一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反馈申请人:(一)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通知粮食企业;(二)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告;(三)异议信用评价结果经核实确与事实不符的,应重新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应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经信息提供单位确认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第三十二条 粮食企业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针对异议申请作出的相关决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部署开展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对工作拖拉、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对非法泄露、篡改信息或者评价结果,或者利用评价工作谋私等行为,依法予以惩处。第三十四条 粮食企业应当对申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内容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非法获取、使用、泄露未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深入报道诚实守信先进典型,加强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社会舆论监督,引导粮食企业树立并强化守法诚信的经营理念。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专栏 行业政策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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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2023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的通知》并组织召开全系统动员部署会,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半的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着力以全面、准确、完整、及时的数据,夯实信用监管工作基础,持续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这项行动主要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涉企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填报公示的信息等3大类数据,从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冗余性、关联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等7个维度进行自查整改提升,并明确通过统一数据标准、加强源头治理、强化问题整改、实施常态监测、拓展数据应用等办法,促进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的全面提升。——统一数据标准。立足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信息公示、信息归集、信息共享、信息应用、信用修复等各领域数据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信用监管业务规则,细化相关信息产生、归集、记名、共享的具体要求,强化业务规则与技术规则的相互衔接。加强数据全链条闭环管理,确保数据管理依法合规,防范安全风险。——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数据标准执行。健全信息录入的校验机制。强化企业填报信息完整性与逻辑性的审核提示。提高归集信息的全面性,推动解决数据的碎片化问题,确保数据归集的范围、格式规范、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规范企业信息公示,指导企业高质量做好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强化问题整改。通过系统监测、主动排查、社会反馈等多种方式,切实发现问题,并逐一核实,逐一修正。进一步完善公示系统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对企业和群众发现的公示信息错误等及时纠正,确保问题数据修复到位,不留死角。——实施常态监测。建设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监测系统,实现数据质量自动化、智能化、常态化监测。鼓励各地探索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进一步加大数据质量监测力度。在全面梳理现行业务规则和技术文书基础上,制定数据质量标准和评分规则,供地方自查使用,供总局监测考核使用。——拓展数据应用。加大“多报合一”改革力度,整合更多部门年报渠道和数据项目,避免企业重复填报,减少误填误报。加强与专业领域业务对接,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将企业信用监管数据嵌入更多领域的工作流程、工作环节,丰富数据应用场景,既促进数据统筹利用,又多维度检验数据质量成效。

    专栏 行业信息
    2024-05-11
  • 今年以来,垦利区二十师村在深入总结“积分超市”成功经验基础上,积极探索“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新模式,认真用好关键“每一分”,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方法,为乡村振兴赋能增效。赋好信用“每一分”制定正负面清单和一票否决清单,对照正负面清单内容、评分细则等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重新修订“赋分争优”加减分清单。围绕关爱老人、爱心助学、便民服务等优秀做法制定“正面清单”,将“文明家庭”“道德模范”等先进事迹编印成册,形成教育宣传长效机制;围绕家庭环境卫生脏乱差等不文明行为,制定“负面清单”,进行曝光上墙,以舆论压力促进乡风文明建设,依托“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推动信息生信用、信用变资源、资源促发展,激发乡村治理新活力。兑好信用“每一分”完善信用积分兑换机制,制定《信用超市积分管理办法》《信用积分十不准》等制度,明确获得积分的方式和途径,让党员群众行为及“信用积分”运行有制度可依,保障“信用积分制”规范化。开设“积分账户”,推出“信用积分+”志愿服务,村民参与环境整治、乡村建设、无偿献血等志愿服务活动,就能获得对应价值的信用积分,计入个人积分账户,凭“积分”购买物品,让村民享受到“信用”带来的“红利”,通过信用积分制度激发村民诚信意识和守信意识,乡村治理方式由“任务命令”转为“激励引导”,由“村里事”变成“家家事”,鼓励村民由“要我参与”变为“我要参与”。用好信用“每一分”实现精准“滴灌”。依托“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继续强化与金融机构的联建共建,充分发挥金融资源在乡村振兴中的撬动作用,探索开启“金融+农户”“金融+集体经济”“金融+产业发展”的“金融助农”强村新模式,引导村内从事民宿、农家乐产业的农户参与信用评价,将金融扶持政策和授信资金精准送到农户手中,解决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额度低、手续繁”的问题。强化结果运用。扎实开展“信用户”“经营性信用主体”创评,及时更新信用积分等级,让诚信“有形”更“有价”,充分激发“信用积分”红利,促进党建引领与信用体系建设深度融合,为乡村振兴赋能增效。

    专栏 行业信息
    2024-05-04
  • 天津市水务局大力推动信用承诺在审批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推广,立足强监管优服务,全面推行“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着力构建“承诺—践诺”闭环监管模式,全面提升审批服务便捷度和满意度,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你承诺,我审批”天津市水务局全面推行“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申请人自愿签订、提交“水质、水量达标排放告知承诺书”,便无需提供水质、水量达标排放的证明材料,在其他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即可申请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以来,为近300家企业节省了办事资源和成本,有效减轻了经营负担,切实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了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群众的法治诚信意识。“你践诺,我监管”“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的改革,使政务服务工作的重心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市水务局结合告知承诺审批监管实际,制发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和标准化实施细则,遵循“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进一步强化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你发展,我服务”“服务无止境,满意为群众”。市水务局聚焦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排水户,进一步优化细化排水许可工作,加大排水许可的针对性指导力度,规范排水行为,对不符合排水许可条件的排水户加强现场指导服务,凡可通过整改达标的予以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助力企业正常营业。同时,大力推进排水许可证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通过积极开展宣传引导,多种形式做好排水工作宣传,扩大企业和群众知晓度,加强惠企政策宣传解读,让更多企业享受惠企政策,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使其真正感受“有温度的水务服务”。

    专栏 行业信息
    2024-04-27
  • 昨天,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委了解到,日前,2022年度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这是我市首次对该领域开展信用评价,通过信用评价手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规范施工企业的行为。此次我市共9家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评,1家获得AA级信用评价,8家获得A级信用评价。此前,在地方铁路监管方面,我市尚未建立信用管理制度。随着我市运输结构调整“公转铁”项目建设持续推进以及第一条新建市域(郊)铁路津静线全面开工,2021年市交通运输委出台《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拓宽了交通运输信用监管领域。据介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价标准包括动态评价指标和定期评价指标两大类,共126条。动态评价指标11条,其中,发生“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动态评价指标行为的施工企业将被纳入信用D级管理,依法予以惩戒措施;定期评价指标115条,涵盖了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保、农民工工资、财务等方面扣分指标以及对抢险救灾、抗疫、荣获国家和我市重大奖项等优信行为予以加分,激励优信企业。“该信用评价结果将应用到我市地方铁路建设领域中,我们鼓励招标人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并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投标数量和投标保证金、履约或者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优惠措施。”市交通运输委铁路建设处处长尹相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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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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